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補正執行 ...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六、前揭補正期限,以文到次日起算,屆期不補正,即予「駁回」處理。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申請開發許可案件,比照辦理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法規公告法規公告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補正執行事宜綜合計畫組發布日期:2013-12-18內政部102.12.18台內營字第1020812850號令訂定發布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補正執行事宜,其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一、第一類案件:由於本類案件僅屬書、圖型式要件之審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接受本部委辦審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程序審查需先補書圖文件者,給予申請人一個月之補正期限;必要時,得簽請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召開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後,依研商結論函請申請人補正書圖文件者,再給予一個月之補正期限。

二、第二類案件:開發案件經提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過後,需依小組委員意見補充資料者,由於本類案件需補充實際調查資料,抑或因併行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未能終結之故,給予六個月之補正期限。

三、第三類案件:經提區域計畫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專責審議小組)審查後,需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者,給予三個月之期限。

四、前揭三類案件之補正期限,如有特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核准者,得依案件類別給予展延補正期限。

但第一類案件展延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前揭三類案件之補正資料,經業務單位檢核仍未完全補正或申請展延補正期限需檢附其他機關之證明文件而未檢附者,得函請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

六、前揭補正期限,以文到次日起算,屆期不補正,即予「駁回」處理。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申請開發許可案件,比照辦理。

七、本部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000八0九八八九號令廢止。

最後更新日期:2014-04-11 返回置頂:::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活動新訊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17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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