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月月有利外幣 變額年金

( 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保險給付. 年金給付亞太地區各種產品類型的個人保險-安達人壽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核准文號中華民國98.04.20中泰精字第98001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8.05.27中泰精字第980022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8.08.21中泰精字第980058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8.10.30中泰精字第980067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8.12.11中泰精字第980091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8.12.31中泰精字第980096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9.07.30中泰精字第99007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0.01.28中泰精字第100001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1.03.01中泰精字第1010019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1.06.29中泰精字第1010078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1.10.11中泰精字第1010116號函備查中華民國101.12.28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11.09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5491號令修正商品特色0%契約附加費用,投資百分百0%保障費用,無需繳付保險成本提領或終止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超出所繳保費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免收解約費用額外提供客戶每月加值回饋機制(註)選擇標的多元自主靈活贖回機制,100%流通性0歲~70歲一律免體檢、免健告註:年金累積期間內,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每保單週月日,按該日起至次一保單週月日(不含)止之各投資標的價值(ETFs及共同基金)之每日平均值,乘以千分之二除以十二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

(詳細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商品架構年金累積期間(投資期間):至少10年。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要保人可選擇領回方式:(1).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2).分期給付: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計算之。

年金保證期間:10年。

年金給付開始日:(1).不得低於第10保單週年日且年滿65歲。

(2).不得超過被保險人80歲之保單週年日。

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限一次給付(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保險給付年金給付(年金金額的計算)(中泰人壽泰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要保人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但於年金給付期間則不得申請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變更。

本公司根據要保人選擇給付之方式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一、一次給付: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所計算出之金額。

前項計算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數值,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匯利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台幣給付之。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之等值約定外幣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收到書面通知之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若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採用之年金現值因子所引用之預定利率。

保費運用保險費保戶於年金累積期間皆可彈性繳交保險費。

契約附加費用無。

行政管理費年金累積期間每月3美元之等值約定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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