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職災給付標準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附檔:附表.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失能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4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第5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第6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第7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得請領補助者,為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第8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第9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第10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一、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

第11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三、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12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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