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資產增值

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惟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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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109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09560號令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所示,10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依法均可辦理重估,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7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惟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讓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例:xx公司67年1月購入建築物100,000,000元,耐用年數49年,殘值2,000,000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106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

其帳務處理如下:(一)67年1月取得時:借:建築物100,000,000貸:現金(銀行存款)100,000,000(二)67年~106年每年應提折舊2,000,000元,共提列折舊80,000,000元[(100,000,000元-2,000,000元)÷49×40]=80,000,000元借:折舊2,000,000貸:累計折舊2,000,000(三)106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資產重估價值及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1.106年12月31日帳面未折減餘額為20,000,000元,即:100,000,000元-80,000,000元=20,000,000元2.物價倍數為1.5159(查物價倍數表)3.重估價值為30,318,000元20,000,000元×1.5159=30,318,000元4.重估差價為10,318,000元=30,318,000元-20,000,000元借:建築物─重估增值10,318,000貸: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10,318,000(四)107年度折舊計算:(30,318,000元-2,000,000元)÷(未使用年數9)=3,146,444元(每年應提折舊額或殘值)借:折舊3,146,444貸:累計折舊3,146,444上例得知,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2,000,000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3,146,444元,增加1,146,444元之損費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

另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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