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引發之法律責任 | 車禍被載的人有責任嗎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 ... 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 首頁 > 交通事故處理 > 事故引發之法律責任交通事故處理事故引發之法律責任 前言交通事故可謂當前極普遍的問題,大多數人都有交通事故的經驗,但由於一般社會大眾較缺乏法律素養,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尤其面對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往往不知所措。

例如「被撞受傷,但肇事對方不理怎麼辦?」「車輛遭撞損,肇事對方不賠怎麼辦?」「肇事死、傷的賠償行情如何?」「交通事故未和解要不要坐牢?」‧‧‧等,這些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都有待適當的處理解決。

交通事故究竟會引發那些法律責任問題呢?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

為能建立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正確、完整的觀念,適時協助民眾解決困惑,以下各節將就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刑法部分------刑事責任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

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

即已年滿14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

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一)故意類型: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二)、過失類型: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判。

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三、【追訴】 車禍引發刑事責任的追訴可分為公訴、自訴二類如下: (一)「公訴」:  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等情事而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所提起之訴訟。

可分為二部份分說明如下:  非告訴乃論:如過失致死罪不待告訴,法院即得追訴,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即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告訴乃論: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

告訴乃論罪可由:  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之配偶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於知悉犯人之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得於第一審(地分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訴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撤回其告訴,凡撤回告訴者,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

 (二)「自訴」:  指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向地方法院追訴犯罪提出之訴訟。

交通事故直接被害人亦得不經檢警單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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