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以穩定農民收入之研析 | 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係運用保險原理,以大數法則、收支相等原則及危險分散原則為主要考量,集合多數農民共同承擔產業風險,降低農民因風險發生所致損失,並安定農民產業收入。

查長期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建立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以穩定農民收入之研析撰成日期:107年6月更新日期:107年6月25日資料類別:議題研析作者:楊芳苓編號:R00456一、題目:建立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以穩定農民收入之研析二、所涉法律: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三、探討研析:(一)農業是高度取決於自然條件的生產活動,常常會因為季節性或異常的天候因素而遭受損害。

特別是台灣因地理位置及地形條件的關係,更易遭受到天然災害侵襲。

近年來氣候變遷加劇,所造成損害日趨嚴重,亦使農業生產之風險增加,影響農民的收益及財產安全至鉅。

(二)綜觀近10年農業災害損失及天然災害救助情形,損失金額、救助金核撥戶數及核撥金額均有逐年增長趨勢,並在105年創下新高。

查105年重大農業災害,包含1月霪雨及雨害、1月寒流、2月地震、3月及4月雨害、6月豪雨、7月尼伯特颱風、9月梅姬颱風及9月風災雨害等,產物及民間設施損失金額共計383億元,天然災害救助核撥戶數計31萬7,356戶,核撥救助金98億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8144)。

(三)上述數據除說明災害的發生日趨劇烈與頻繁,亦顯示仰賴政府財政支出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已難填補農民產業之實際損失。

我國迄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農業保險制度,天然災害保險目前雖已逐步試辦中,仍有所不足,農業災損因天然災害救助具有一定條件與限制,實無法保障收入相對偏低農民之經營風險。

四、建議事項:(一)天然災害頻傳,並造成農民巨大損失,農業保險機制亟待建置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係運用保險原理,以大數法則、收支相等原則及危險分散原則為主要考量,集合多數農民共同承擔產業風險,降低農民因風險發生所致損失,並安定農民產業收入。

查長期客觀的農業損失記錄資料庫是發展農業保險之基礎,農委會宜對全國農業資訊進行統計、調查、整合及分類,以建置各類作物長期之產量、成本及災害相關統計明細資料,將有助農業保險費率釐訂之合理性,並使理賠有所依據,促進農業保險之發展。

鑒於農業保險之特殊性,主管機關未來宜儘快制定農業保險政策,確定主要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的標準條款和參考費率,以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並提升國際再保險公司對於我國辦理農業保險之信心。

(二)試辦之農作物保單型態已趨多元,且逐漸由天然災害保險導向收入型保險,俾協助農民降低產業風險,穩定收益農委會自104年起推動農業保險之試辦,政策規劃初期以保單開發為首要之務。

在農委會持續與商業保險公司交換意見,相互溝通合作下,終以天然災害保險型態推出首張農作物保險保單,並以高接梨(及高接梨穗)為第一項試辦品項。

目前已開發試辦之農產業項目包含梨(含高接梨穗)、芒果、釋迦及水稻等,保單型態包含實損實賠型、災助連結型、區域產量型及區域收入,農委會未來宜持續開發其他類型保單,以逐步涵蓋農民自生產至銷售期間可能遭遇之風險因子,俾協助農民降低產業風險,穩定收益。

(三)農業保險政策規劃仍仰賴農政單位及保險業之持續溝通,再透過國際保險經紀人及國際再保險公司提供辦理經驗,評估適合我國長期發展之保險模式我國地狹又位處天然災害高風險地區,農業易發生全面性災損,風險不易分散,故農業保險需仰賴國際再保險公司,透過更大的承保範圍以有效移轉風險。

目前已開發銷售之商業型保單均有再保險支持,避免商業保險公司因巨災發生導致嚴重虧損。

國內農業保險仍屬一項跨領域合作議題,因農政單位及保險業均缺乏彼此之專業經驗,例如:保險業者缺乏農業專業勘災人力、相關農業統計數據及農地資料等條件;農政單位則缺乏金融保險及風險評估經驗。

因此,政策規劃過程需仰賴雙方持續溝通互動,再透過國際保險經紀人及國際再保險公司提供辦理經驗,評估適合我國長期發展之保險模式。

撰稿人:楊芳苓「建立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以穩定農民收入之研析」意見:單位:法制局三組提供日期:107.6.20姓名:林素惠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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