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列表 | 固定資產分類

三)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實際上未具有本標準分類所列各類財物者,編號得空置 ... 三)各機關涉及所得稅事務者,財產折舊之提列,依行政院所公布「固定資產 ...名  稱:財物標準分類(中華民國87.5.14制(訂)定)      甲、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財物分類,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以加強財物管理,便利財物統計,其內容如下: 一、  財物之定義: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其中:(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

 二、  財物之編號:財物之編號,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其中:(一)財產分為六大類,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

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編號。

各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各該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二)物品分為二類,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編號採三級分類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茲以個體物品為數眾多,名稱編號從略,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自行登記列管。

(三)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實際上未具有本標準分類所列各類財物者,編號得空置不用,其個體財物若有新增者,應循行政程序層請增設,以期編號劃一通用。

其個體財產之下,擬再為明細之區分者,可由各使用單位自行編列明細編號。

(四)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原已訂有分類編類,因故一時未能改依本標準分類之編號者,應編列對照表,以便查考。

 三、  財物之單位:單位為財物體數量計算之根據,其屬財產者(土地除外),並為攤提折舊之憑藉,其釐訂則有二:(一)凡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後為一單位。

(二)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單位。

 四、  財物之主要材質:主要材質乃指財物購成之主要質料,除土地一類外,其餘各類財物均列舉主要材質,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

 五、  財產之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

物品不訂定使用年限,可視損壞情形汰換。

(一)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係就全新者,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

(二)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損壞不堪修護使用,可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三)各機關涉及所得稅事務者,財產折舊之提列,依行政院所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辦理。

(四)凡須經常維持十足使用效能之財產,如鐵路之軌道等,因其維護費用全部列為收益支出,不論有無編列最低使用年限,均不提列折舊。

 六、  財物分類之方法:(一)財產1.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類:(1)土地:房屋基地及其他建築用地,係指各該建築物之建築用地,在建築用地周圍之土地,應按使用情形予以區分,如庭院用地、閒置地等,其未能逐一丈量者,可按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2)房屋基地之分類,係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之基礎。

若一基地上之房屋有數種不同之用途時,得以其房屋之主要用途定其基地名稱。

(3)更亭、涼亭、防空洞等建築物,因其占地面積較小,逐一丈量費時費事,故其用地未逐一列舉。

(4)土地改良物:指使土地到達可使用狀態,並附著於土地,且壽年有限,除房屋及建築以外之不動產,如橋樑、圍牆等。

2.房屋建築及設備類:(1)房屋之分類,係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之基礎,若一房屋有數種不同之用途時,得以主要用途定其房屋之名稱。

(2)為求專業設備之完整,有關專業用之建築,依專業性質歸類,如月臺歸屬於「交通及運輸設備」,本類所列之其他建築,僅為一般性之建築物。

3.機械及設備類:(1)機械及設備種類眾多,原則上就專業所需之機械設備予以分類,其為各業共同所需者,如「動力機械及設備」、「工具機暨加工機械及設備」、「起重輸送機械及設備」、「工具」、「試驗檢驗控制儀器及設備」等,則另行分項列舉,以應有關各業之需要。

(2)為維持各專業機械及設備之完整,若干機械及設備,如壓碎機、攪拌機及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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