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服務資源-勞動檢查處 | 勞工保險條例職災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勞工保險 ... 一、職災醫療給付: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住院30天內膳食費減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首頁>業務資訊>職業災害勞工關懷服務>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職業災害勞工服務  字級設定:職災勞工服務資源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科分  類:勞工服務資源發布日期:109-12-25詳細內容: 法源職災權益及補償/補助內容備註勞動基準法 (雇主責任)一、醫療補償:(一)職業傷病門診單(部分負擔減免)。

(二)必要之醫療費用。

二、工資補償:公傷假期間依受傷前一日正常工時給付工資。

三、失能補償:依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

四、死亡補償: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遺屬津貼(40個月平均工資)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局)一、職災醫療給付: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住院30天內膳食費減半。

二、傷病給付:因病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一) 第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二) 第2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三、失能給付:依失能給付標準表之失能等級(分1-15等級)及給付標準給付。

四、死亡給付:喪葬津貼(5個月月投保薪資)+遺屬津貼(40個月月投保薪資)詳情請見勞工保險局網站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 (桃園市政府)本市籍(發生時已入籍四個月以上)勞工因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所稱之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或住院3日以上,於職災發生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自行向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提出申請)一、職災住院慰問金:(一) 住院3日者:發給3,000元。

(二) 住院4日以上者:發給5,000元。

二、職災失能慰問金:依勞保失能給付等級:(一)第01~05等級:發給100,000元。

(二)第06~10等級:發給50,000元。

(三)第11~15等級:發給20,000元。

三、職災死亡慰問金:(一)本市籍勞工:發給300,000元。

(二)勞務提供於本市之外縣市籍勞工:發給150,000元。

連結網站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勞工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15等級,得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每月發給1,900元至8,700元不等。

二、失能生活津貼: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7等級,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每月發給6,200元至8,700元不等。

        三、看護補助:符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工作,須醫療護理人員及專人周密監謢或為維持生命必要,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2等級,每月發給12,400元。

四、器具補助: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或專業人員評估須使用輔助器具,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及金額給予補助。

五、家屬補助: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導致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發給10萬元。

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符合勞保失能給付第2~15等級,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職業訓練,每月訓練時數逾100小時,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失能生活津貼,每月發給14,800元。

詳情請見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服務單位職災權益及補償/補助內容網站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l  職業災害慰問金03-332-2101 分機6802、6803l  勞資爭議調解 03-332-2101分機7885l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每週一、三下午14:00-17:00桃園市政府3樓法律諮詢服務中心(採現場預約登記制) 勞資關係科-勞工權益基金 勞動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l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全國法扶專線 02-2322-5255桃園市法扶專線 03-334-6500凡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訴訟時,得申請勞動部之法律扶助:一、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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