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 ...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修正總說明 ... 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前段國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6572號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

附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修正總說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上開條文修正,及採循序漸進原則檢討保險業國外投資相關法規,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二,修正重點如次:放寬保險業投資信評為BBB+等級之國外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限額至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六十。

(修正條文第七條)放寬保險業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投資應符合之財務條件。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計算方式等相關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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