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 | 新北市老人年金多少錢

目前線上:1025人,瀏覽人次:610780499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廢止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所有條文一、本要點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二、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自一百零一年度起,補助資格重新調查時,原符合補助資格,其家戶持有之不動產未變動者,不受前項第五款之標準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一定數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前點規定,如申請人存款本金、投資或有價證券之計算結果與現況差距過大或不符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所得推算之存款本金與現有實際存款金額差距過大時,得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相關支出憑證,並以書面說明存款流向。

(二)申請人及其全家人口經調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得之投資金額,如該公司本年度如有歇業、停業或股東移轉改選情事,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及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移轉改選等證明文件,如資產扣除負債後仍有淨額,該淨額應列入存款本金計算。

(三)申請人及其全家人口經調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中如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資金流向相關支出憑證。

如交易所得金額扣除支出後仍有淨額,該淨額應列入存款本金計算。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財稅資料顯示其名下持有之有價證已買賣或轉讓者,應檢附交易明細及交易所得流向等相關證明文件,如交易所得金額扣除支出後仍有淨額,該淨額應列入存款本金計算。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證明文件。

前二項情形,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或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者,關於其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或有價證券之價值,仍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五、下列土地,經本府認定者,不列入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前項第一款土地之認定,依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認定,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依財稅資料中之地號查詢。

第一項所列土地如經徵收,補償費應併入存款本金計算。

六、申請人應填具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一)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應檢附最近一年度郵局存摺交易明細紀錄。

申請人並應檢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全家人口之資料及概況並填具切結書及郵局扣款同意書。

(四)有婚姻、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死亡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等其他證明文件。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四款失蹤證明之認定為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並應於提出申請前,先至警察機關確認該失蹤人口目前情形,並將查詢結果、當天日期登載於原報案單上,由確認人核章。

申請人檢附資料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區公所應限期通知補正,並以補正完備日為備齊證件日期。

七、區公所主動配合受理民眾申請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