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計算問題-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怎麼算? | 營業 車 零件折舊率

營業小客車耐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438/1000、自用小客車之 ... 但「車子的實際使用期間」已經超過「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之 ... 修車​費用要先扣除鈑金、烤漆、工資得到所謂之零件費用(要扣折舊) ...法律信箱首頁>最新訊息>法律信箱車損計算問題-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怎麼算?21Feb,2019律師回答:關於這個問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加以折舊,但被害人請求修車費用要先扣除鈑金、烤漆、工資(蓋此類項目不扣折舊,或其他已經更換過新品的項目),分述如下: (一)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

(二)其他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三)貨櫃及拖車架、起重車輛、堆高機、堆土機與採石機、掃街車、車輛式電動地板擦洗機及掃地機、其他特種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四)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之耐用年數為3年。

 法院通常在沒有特別請求鑑價之時,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之折舊。

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項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

 其計算公式概念來自於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價,因而認為其中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因之,計算式為: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車輛關於零件部分的修復費用(即修理費用中扣除不須抵折舊部分),即新品價格扣除折舊額。

 營業小客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438/1000、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536/1000,又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年者,以月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05號簡易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64號民事判決)。

但「車子的實際使用期間」已經超過「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之耐用年限」,理論上因為車子實際上還是一直在使用,而持續發生折損,是否繼續計算其折舊而算至零,或直接以「殘價」來計算其折舊後扣除額,目前尚有不同見解。

 但論理上應以「殘值」計算,此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所示:「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火災所造成之損害,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上訴人請求金錢賠償自無不合。

經查上訴人係經營炸雞漢堡店,因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造成之損害,除房屋設備如門、窗因火災燒毀外,另營業設備如果汁機、炸油機組、微波爐、抽油煙機、爐灶、瓦斯管路、冷凍設備、電風扇、收銀機及存放之油、鹽、醬、飲料、肉品等皆付諸祝融,損失金額計八十五萬九千七百二十六元等事實…而食品製造設備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八年,商店用簡單設備及簡單隔間為三年,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動門設備及其他為十年,上訴人自承開店三年半,而商店用簡單設備及簡單隔間雖為三年,然逾越使用年限仍可使用,故仍可計算殘價,故其可請求六萬五千三百三十元…」。

 如以營業小客車為例(4年耐用期限),自出廠日已使用2年,被害人請求修車費用要先扣除鈑金、烤漆、工資得到所謂之零件費用(要扣折舊)為63000元,經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計算應為1萬9,898元(相關案例,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1244號民事簡易判決)。

計算式: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63,000×0.438=27,594第1年折舊後價值  63,000-27,594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