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保障65 歲以上消費者投保權益公告保險業 ...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65歲

保障65 歲以上消費者投保權益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 ... 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六十五歲以上客戶 ... 金管會指出,由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性質比起其他保險商品更為複雜,一般消費者 ...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保險》本篇網址:分享保障65歲以上消費者投保權益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法源編輯室/2020-07-08[評論數0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七)日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時,應評估適當性,並於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以保障高齡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指出,由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性質比起其他保險商品更為複雜,一般消費者可能較難瞭解,為了加強保障高齡客戶的投保權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第6條第1項第10款將有關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應經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規定,修正區分投資型保險商品的門檻為六十五歲以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則維持原本的七十歲以上。

此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1項第5款也將關於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應評估適當性的客戶年齡門檻規定,同樣修正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客戶就應評估適當性,而銷售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仍維持客戶年齡七十五歲以上才需要評估,以強化保險業向高齡客戶銷售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控管。

草案中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今(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相關資料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7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2879號保險人諮詢建議義務與契約無效締約過失-以彰化地院99年度保險字第2號判決為例投資型保險商品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六號及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判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7、18條條文修正草案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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