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65歲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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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65 歲以上消費者投保權益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 ... 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六十五歲以上客戶 ... 金管會指出,由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性質比起其他保險商品更為複雜,一般消費者 ...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保險》本篇網址:分享保障65歲以上消費者投保權益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法源編輯室/2020-07-08[評論數0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七)日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給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時,應評估適當性,並於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以保障高齡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指出,由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性質比起其他保險商品更為複雜,一般消費者可能較難瞭解,為了加強保障高齡客戶的投保權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第6條第1項第10款將有關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應經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規定,修正區分投資型保險商品的門檻為六十五歲以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則維持原本的七十歲以上。

此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1項第5款也將關於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應評估適當性的客戶年齡門檻規定,同樣修正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客戶就應評估適當性,而銷售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仍維持客戶年齡七十五歲以上才需要評估,以強化保險業向高齡客戶銷售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控管。

草案中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今(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相關資料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7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2879號保險人諮詢建議義務與契約無效締約過失-以彰化地院99年度保險字第2號判決為例投資型保險商品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六號及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判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7、18條條文修正草案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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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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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視窗目前位置>首頁>新聞觀點>時事>熱門話題業務必讀2020/08/11賣投資型保單強制錄影錄音年齡下修到65歲 10月起實施賣投資型保單給65歲以上長者強制錄音錄影,10月起實施。

(圖/shutterstock)瀏覽數:5314分享連結確認分享確認分享確認複製關閉文/李瑞瑾金管會公告修訂保險業招攬辦法,將現階段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時,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門檻,從70歲下修為65歲,10月起開始上路。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前已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且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各界均未提出修正建議。

另外,金管會將配合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並於近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及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規定。

本次共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3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計1點,修正重點有三:1.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2.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應評估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3.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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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將併同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前已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字級:小中大搜尋搜尋關鍵字地震保險|強制車險|旅平險|RBC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保險公司便民措施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English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保險公司便民措施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重大裁罰(金管會網站超連結)非重大裁罰:::回首頁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新聞稿新聞稿_fbg+lineTwitter友善列印回上頁中央內容區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併同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於近期發布2020-08-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前已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且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各界均未提出修正建議,另金管會並將配合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金管會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前揭本辦法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及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規定。

  本次共修正本辦法計3條,本應注意事項計1點,修正重點如次:(一)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4. 65歲以上長者買投資型保單須錄音錄影9/1上路

金管會今天表示,將下修高齡保戶購買投資型保單必須錄音錄影的年齡規定,從70歲降為65歲,相關法規預告14天,且新規定將自9月1日起正式 ...Bye



5.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所有條文-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

2.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3.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所有條文無格式複製複製網址友善列印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附件圖表:附件二: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PDF附件一:電訪問題內容參考範本.PDF附表一:結構型商品等級分類表.PDF附表二:結構型商品與客戶適合度對照表.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所有條文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會員(以下簡稱各會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之行為,並保障客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2條各會員應建立銷售本商品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1.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

2.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3.招攬人員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本商品之保險費。

第3條各會員應確保其招攬人員具有招攬本商品之資格、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並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

第4條各會員訂定招攬人員薪資制度或商品佣金應考量下列事宜:一、薪資制度之設計宜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等,給予適當之薪津分級。

二、本商品佣金應經精算部門審慎評估,並考量其與附加費用率間之關係。

第5條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時,應審酌被保險人年齡等情況予以推介或銷售適當之商品,當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65或本商品連結有結構型商品且被保險人於該結構型商品期滿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65時,各會員應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中之重要事項告知書或「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簽名已瞭解並願意承擔投資風險,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願填寫則各會員得婉拒投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予65歲以上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經要保人同意後,將對要保人之銷售過程,予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要保人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前項銷售過程至少包括下列事項:(錄音或錄影銷售過程紀錄範本如附件二)(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告知要保人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要保人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險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要保人是否可負擔保險費及承受損失。

保險代理人得接受各會員委託擔任第2項所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代理各會員進行覆審。

覆審作業應於進行承保前完成,覆審時應檢視銷售過程之錄影或錄音,確認內容完整與適當,並出具覆審意見及留存紀錄。

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應以適當方式提供各會員留存紀錄並得以存取,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如要保人不同意進行錄音或錄影者,應婉拒投保本商品。

第6條各會員應落實「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財務核保事項」,並確實評估客戶之實際經濟需求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各會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本商品,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測驗項目,以強化對本自律規範之認知。

各會員就本商品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另應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第7條加強對客戶宣導金融常識,提升客戶風險辨識能力,俾利建立正確投保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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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 ... 二)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新訊-《保險》本篇網址:分享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181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2020-08-28[評論數0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32026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6六、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客戶應考量適合度,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商品。

但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前項銷售過程所保留之錄音或錄影紀錄,或所留存之軌跡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第二項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之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但本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二)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依程度高低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

保險業就本商品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訪錄音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一)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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