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 ... | 銀行 投資 收入

一、銀行業: (一) 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 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三)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公發布日:民國88年08月30日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881938405號法規體系:財政部賦稅署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 1 條本辦法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係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第 3 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如下:一、銀行業: (一) 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 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三) 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

 (四) 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五) 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六)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七) 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八) 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九)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一○) 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收入。

二、保險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三) 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收入。

三、信託投資業: (一) 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 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三) 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

 (四) 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五) 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六)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七) 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八) 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九) 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收入。

 (一○)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收入。

 (一一)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一二) 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收入。

四、證券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三) 其他非專屬證券業之收入。

五、期貨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銷售出版品收入。

 (三) 其他非專屬期貨業之收入。

六、票券業: (一)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 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收入。

 (三) 銷售出版品收入。

 (四) 其他非專屬票券業之收入。

七、典當業: (一) 銷售流當品收入。

 (二) 其他非專屬典當業之收入。

第 4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