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 | 保險業資金辦理 國外 投資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外匯存款。
二、 國外有價證券。
三 ...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總統令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茲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修正條文原 條 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 國外有價證券。
三 ...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總統令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茲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修正條文原 條 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保險業國外投資上限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何者為限a國外不動產b國外有價證券c國外基金d投資國外保險公司e外匯存款保險法 第 146 條 之 4 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 國外 投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45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