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定義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與諮詢管道與 ...

首頁疑難解答消保Q&A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疑難解答消保Q&A通訊傳播問題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交通運輸問題教育養護問題休閒旅遊問題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醫療、美容、藥品問題金融保險類問題房地產問題食品類問題預付型交易個人及家庭用品類水電能源問題教育宣導類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政策計畫類其他消費者保護法Q&A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何謂電子支付機構?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一、定義:電子支付機構,係指經金管會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即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之公司。



二、交易流程:買方向賣方選購商品後,買方先以支付工具(如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預先儲值等)將款項交由電子支付機構為中介代為收取,再由該電子支付機構將款項代為交付予賣方之交易流程。

三、儲值及移轉金額上限: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收受儲值款項餘額、每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其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5萬元。

四、目前經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即金融機構共23家,包含1家郵局及22家銀行。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即非金融機構共5家,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等,預計未來持續增加。

五、電子支付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差異:電子支付機構,係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理業務之範疇。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是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者(保管使用者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目前訂有「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供依循。

 回頂端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電子支付機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英公發布日:民國104年04月27日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法規體系:銀行局/票券金融立法理由: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總說明(110.06.30).pdf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110.06.30).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  )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  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  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  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  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第二章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第一節使用者第4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第5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使用者之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

二、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  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三、當事人請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前項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並以其客觀性及自主性,決定核准或拒絕使用者註冊之申請。

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  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第7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  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

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具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儲值及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  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功能。

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確認使用者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  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二、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確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   及姓名資料。

(二)提供居留證、直立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可供確認身分   文件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文件核發機關查詢資料,並向聯徵中心   查詢姓名資料或以適當方式確認使用者之姓名。

三、確認使用者本人之



3.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七、收受儲值款項:指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八、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指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九、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一)代理收付款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二)儲值款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十、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第4條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一、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

三、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四、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八、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事由、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與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勞動部定之。

第5條非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前條第一項業務。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且未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

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計算方式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屬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於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主管機關規定一定金額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4. 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電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目錄1什麼是電子支付2電子支付的類型3電子支付的工具4電子支付的特征5電子支付與線上電子支付6電子支付的風險7電子支付的風險防範[編輯]什麼是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路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

電子商務支付系統是電子商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電子支付方式的出現要早於互聯網,電子支付的5種形式分別代表著電子支付的不同發展階段:  電子支付是最近幾年才被人們普遍接受的。

在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美國與加拿大等國,各大企業如IBM、惠普、微軟、SUN等紛紛推出各自的電子商務產品和解決方案。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各種法規也隨之健全,許多西方國家都已經通過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法律。

1996年下半年,美國財政部頒佈有關《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白皮書,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已經完成模型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工作,為電子交易制訂出統一通用的規則。

另外,兩大國際信用卡組織VISA和MasterCard合作制訂的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SET)定義了一種電子支付過程標準,其目的就是保護萬維網上支付卡交易的每一個環節。

[編輯]電子支付的類型  電子支付的業務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1、網上支付  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一種形式。

廣義地講,網上支付是以互聯網為基礎,利用銀行所支持的某種數字金融工具,發生在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金融交換,而實現從買者到金融機構、商家之間的線上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過程,由此電子商務服務和其它服務提供金融支持。

  2、電話支付  電話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一種線下實現形式,是指消費者使用電話(固定電話、手機、小靈通)或其他類似電話的終端設備,通過銀行系統就能從個人銀行賬戶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

  3、移動支付  移動支付是使用移動設備通過無線方式完成支付行為的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

移動支付所使用的移動終端可以是手機、PDA、移動PC等。

[編輯]電子支付的工具  隨著電腦技術的發展,電子支付的工具越來越多。

這些支付工具可以分為三大類:電子貨幣類,如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電子信用卡類,包括智能卡、借記卡、電話卡等;電子支票類,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EFT)、電子劃款等。

  這些方式各有自己的特點和運作模式,適用於不同的交易過程。

以下介紹下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和智能卡。

  1、電子現金(E-Cash)  電子現金是(E-Cash)一種以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

它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通過這些序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市值,用戶在開展電子現金業務的銀行開設帳戶併在帳戶記憶體錢後,就可以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購物了。

  2、電子錢包(ElectronicWallet)  電子錢包是電子商務活動中網上購物顧客常用的一種支付工具,是在小額購物或購買小商品時常用的新式錢包。

  電子錢包一直是全世界各國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熱門話題,也是實現全球電子化交易和網際網路交易的一種重要工具,全球已有很多國家正在建立電子錢包系統以便取代現金交易的模式,目前,我國也正在開發和研製電子錢包服務系統。

使用電子錢包購物,通常需要在電子錢包服務系統中進行。

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電子錢包的軟體通常都是免費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與自己銀行帳號相連接的電子商務系統伺服器上的電子錢包軟體,也可以從網際網路上直接調出來使用,採用各種保密方式利用網際網路上的電子錢包軟體。

目前世界上有VISAcash和Mondex兩大電子錢包服務系統,其他電子錢包服務系統還有HP公司的電子支付應用軟體(VWALLET)、微軟公司的電子錢包MSWallet、IBM公司的CommercePOINTWallet軟體、MasterCardcash、EuroPay的Clip和比利時的Proton等。

  3、電子支票(ElectronicCheck,E-check或E-cheque)  電子支票是一種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數字傳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