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與諮詢管道與 ... | 電子支付定義

首頁疑難解答消保Q&A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疑難解答消保Q&A通訊傳播問題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交通運輸問題教育養護問題休閒旅遊問題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醫療、美容、藥品問題金融保險類問題房地產問題食品類問題預付型交易個人及家庭用品類水電能源問題教育宣導類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政策計畫類其他消費者保護法Q&A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何謂電子支付機構?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一、定義:電子支付機構,係指經金管會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即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之公司。



二、交易流程:買方向賣方選購商品後,買方先以支付工具(如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預先儲值等)將款項交由電子支付機構為中介代為收取,再由該電子支付機構將款項代為交付予賣方之交易流程。

三、儲值及移轉金額上限: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收受儲值款項餘額、每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其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5萬元。

四、目前經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即金融機構共23家,包含1家郵局及22家銀行。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即非金融機構共5家,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等,預計未來持續增加。

五、電子支付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差異:電子支付機構,係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理業務之範疇。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是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者(保管使用者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目前訂有「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供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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