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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購」合法嗎?

所謂「代購」就是「平行輸入」的一種,在台灣「平行輸入」商品後再轉賣是合法的。

只要輸入的是真品,透過正當的來源購入,並且不在自己的銷售頁面上 ...Skiptocontent「代購」合法嗎?「代購」合法嗎?瑪摩莎今天想要來跟你分享與代購業者息息相關的「平行輸入」的相關小知識。

這些是我在網路上閱讀相關的法律資訊後整理出來的,若有任何用字不正確,或是講錯的地方,請大家不吝指教喔。

台灣消費者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購買到海外商品,第一種:向國內代理商或經銷商購買第二種:委託他人,或是自己在國外買帶回台灣,也就是俗稱的「代購」,商品則叫「水貨」。

所謂「代購」就是「平行輸入」的一種,在台灣「平行輸入」商品後再轉賣是合法的。

只要輸入的是真品,透過正當的來源購入,並且不在自己的銷售頁面上誤導消費者,讓人家以為你是代理商就可以。

因為開放了平行輸入商品進入市場,代購業者提供消費者更多種類的商品選擇,和更合理的價格,不但防止代理商壟斷市場,賺取暴利,還可以促進市場價格競爭,消費者對於購買同一商品有更多選擇。

原來代購服務業的我們,可以說是監督市場價格的小尖兵喔😉不過透過代購進口商品到台灣,有兩個重要事項要注意:第一:需符合台灣的法規(例如食品,藥品的規範)第二:注意是否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有些產品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的授權,自行在台灣販售就會造成著作權或專利權之侵害(例如CD、電影、書籍等)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諮詢家https://www.law110.com.tw/SEO/SEO_1164.html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https://www.taie.com.tw/tc/p4-publications-detail.asp……延伸閱讀 點此閱讀瑪摩莎代購教學全部文章)點此訂閱「瑪摩莎的免費代購教學」教學報點此到瑪摩莎的代購教學粉絲頁,歡迎按讚追蹤,持續與你分享代購方面的知識By瑪摩莎|2020-12-31T22:35:48+08:003112月,2020|瑪摩莎的代購快樂學|ShareThisArticlefacebooktwitterlinkedinwhatsapptumblrpinterestvkEmail:相關文章:五大重點教你代購文案怎麼寫(附免費文案撰寫懶人包)學員提問:如何經營冷門國家的代購?學員提問:發現自己執行力不夠,無法持續上架代購商品,怎麼辦?代購媽媽的時間管理–哪些事要先做?留言取消回覆CommentSavemyname,email,andwebsiteinthisbrowserforthenexttimeIcomment.



2. 網路上有哪些商品不能賣您知道嗎? mymy.tw

限制類商品:在符合法令規範前提下,可以合法刊登販售 1. 一般食品: 食品廣告或標示不得宣稱具有保健功效、標示內容不得涉及醫藥校的詞句、虛偽或誇張的詞句,健康 ...網路上有哪些商品不能賣您知道嗎?新增商品時,還請遵守以下規範,如經舉報證實屬違法商品,mymy將立即下架該商品,不另行通知!!近期內經政府主管機關查獲遭下架產品類型為國外代購之驅蚊掛片、驗孕試紙、排卵監測儀等,還請各mymy商家注意。

禁止類:法令嚴格禁止刊登出售1.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紙菸、菸絲、雪茄、電子菸、外觀有菸品包裝之商品、菸品形狀之商品、商品內容包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例如戒煙)。

2.酒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之飲料3.彩券樂透彩、四星彩、及時樂、對對樂等4.爆竹煙火、桶裝瓦斯信號彈、煙霧彈、鞭炮、火箭炮、蜂炮、黃金閃、仙女棒、水鴛鴦、沖天炮、老鼠炮、電光炮、大龍炮、摔炮、煙霧彈、液化石油氣容器等。

5.人體器官任何人體器官、骨骼、血液、排泄物、精子和卵子、任何骨骸屍體部位組織、骨頭、骨灰、油脂以及不法取得殮物及其加工製品。

6.報稅憑證、有價證券、政府核發之政見、證照或執照統一發票、回數票收據、捐贈收據、股票、股票、券、公司債、身分證、護照、駕照等7.藥品、醫療器材、動物處方用藥無政府許可核發之執照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例: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減肥藥)、RU486、速復適康(Cefspan)、維骨力、善存、Zantrex-3、驗孕試紙、驗孕棒、排卵監測儀等。

8.贓物或僅有使用權之商品、他人物品權利車、中華電信ADSL數據機、租來的汽車(你在租用期限內只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所以不可以出售租來的汽車)、出租轉用版的影片、撿到的物品、向他人借用的物品、為他人保管的物品、自他人處所竊取之物品。

9.活體動物及保育類產製品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所有海洋哺乳類動物之屍體部位組織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及食品。

如象牙、象骨,以及其他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或食品。

10.毒品、相關生產製造品及吸毒用具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以及相關原料、吸食用具。

11.槍、砲、彈藥、武器、刀械(模擬槍)及警用物品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類型標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執法人員之制服、便帽、盤帽、徽章、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證件或服裝以及警棍(包括甩棍及其他以金屬材質製成之伸縮棍)、警銬、電擊器(任何具有電擊功能)。

12.專用垃圾袋、專用垃圾袋抵價券13.外幣(流通貨幣)之買賣、兌換及其他交易/遊戲點數卡/虛擬商品(例:LINE貼圖、遊戲虛擬寶物、裝備)/虛擬貨幣(例:比特幣、萊特幣)14.色情或暴力出版品含有猥褻內容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15.嬰兒配方奶粉不可以廣告促銷一歲以下的嬰兒食品(奶粉),不得販售六個月嬰兒配方奶粉16.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限制類商品:在符合法令規範前提下,可以合法刊登販售1.一般食品:食品廣告或標示不得宣稱具有保健功效、標示內容不得涉及醫藥校的詞句、虛偽或誇張的詞句,健康食品名稱使用時須一併註明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有機食品名稱使用需一併標示農委會驗證許可後核發之「有機農產品標章」等。

2.化妝品:一般化妝品、含藥化妝品   一般化妝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例如:「KOSE雪肌精」)、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

含藥化妝品外包裝上必須有「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製字第×××××號」, 否則將視為一般化妝品管理。

3.娛樂交通票券:禁止販售黃牛票券4.開鎖器具:僅限合法提供專業開鎖服務之業者5.須檢驗之商品:嬰兒用品、玩具、電器、視聽音響、PC設備、磅秤、電子秤、電表、水表、血壓計、噪音計、體溫計及周邊等等通常都需施檢,詳細度量衡器種類以標準檢驗局網站公佈為準。

6.環境用藥: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防蟲藥劑,如果店鋪商家無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請不要上網拍賣環境衛生用藥,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7.其他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之物品       免費開店



3. 業者是否可以規定贈品不得轉賣?若是抽獎得到的 ...

給答案業者是否可以規定贈品不得轉賣?若是抽獎得到的獎品又是否能規定不得轉售呢?FBLINELINEEmaildownload匿名(一般會員)‧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2020-01-0620:50洪品毅(認證法律人)0 0動作留言檢舉2020-02-1022:13這個問題很有趣,以下簡單進行回應︰契約形成權利與義務首先,在民事關係上,私人間想要發生拘束力,通常要以「契約」的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只有甲和乙形成一個契約,甲才應該依據契約的內容對乙為特定行為,乙也才能依照契約要求甲為特定行為。

本案中,「贈品不得轉賣」也必須是一個契約內容,才能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這種契約條款為合法該「贈品不得轉賣」的契約條款,通常有兩個作用,第一,限制受贈人將該物出賣,以獲取對價。

違反者,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

第二,提醒買受人其所購買之物,為贈與物。

藉由消費心裡,阻絕他人買受的意願。

此契約原則上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範圍,應屬合法有效。

理由在於,贈與契約的雙方都是出於平等的地位,沒有誰欺負誰的疑慮,雙方談判地位平等,可以選擇要不要成立契約。

既然雙方都同意契約內容,則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

反對意見︰有人認為,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當然可以把所有物出賣,僅在涉及智慧財產權事物時,才有例外[2]。

例如,甲把印有商標之物送給乙,並說「這是我們公司今年特別生產的紀念馬克杯,目前市面上還找不到,但我先送你一組。

可是,你不可以在該紀念杯發行前,將該物轉售。

」但本文不贊成此意見,無非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理由,且目前法律並無對此進行限制。

此外,此種屬於「附負擔之贈與」,即贈與契約附有「不得轉賣」的負擔。

當認定是附負擔之贈與後,應適用民法第412條之規定[3],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違反該契約是否會對贈與人造成損害,以及損害的態樣為何,應由贈與人舉證。

本文認為,其受到的損害,應為預期的營業利益喪失,但此種預期利益究應如何證明確有產生以及遭受損害,恐有困難。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0 贈品不得轉賣,附負擔之贈與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相關問題相關文章相關範本相關專區寫文章寫作主題清單寫作說明×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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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真的不能再轉售嗎?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者之差異在於,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 ...著作權筆記回首頁訂閱電子報作者介紹站內 大哉問單元選單:大哉問時事分析著作權觀念漫談著作權法逐條釋義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判決評析演講影音認識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法(法令)營業秘密法(論文)營業秘密法(判決)著作權法制曉庵隨筆法令條約相關論文討論園地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真的不能再轉售嗎?作者:章忠信2014◎很多商品是由商家贈送給消費者,商品上會註明「贈品不得轉售」。

請問,這些商品會因為是圖書或是化妝品之差異,而影響到受贈者能不能再轉售嗎?智慧財產權法制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之銷售權與物主之所有權發生重疊或衝突時,智慧財產權法必須作出均衡。

於是,在智慧財產權人賣出其物以前,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應經智慧財產權人同意,始得販售該智慧財產權商品;一旦智慧財產權人賣出智慧財產權商品後,既然已同意將智慧財產權商品投入市場,並取得對價,就要轉為保護物主之所有權,應讓物主可以轉賣該物,不允許智慧財產權人以智慧財產權限制物主轉賣。

不過,當商家贈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上註明「贈品不得轉售」時,消費者能不能轉售,會因為該商品究竟為著作權商品或商標權商品而有不同。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而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樣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者之差異在於,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轉賣,不問取得所有權之原因。

但在商標法則限於必須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標權商品,才可以轉賣,因此,若係不得轉售之「贈品」,僅供受贈人使用,並非「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就應不得再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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