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是否可以規定贈品不得轉賣?若是抽獎得到的 ... | 贈品不得轉售法律效力
給答案業者是否可以規定贈品不得轉賣?若是抽獎得到的獎品又是否能規定不得轉售呢?FBLINELINEEmaildownload匿名(一般會員)‧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2020-01-0620:50洪品毅(認證法律人)0 0動作留言檢舉2020-02-1022:13這個問題很有趣,以下簡單進行回應︰契約形成權利與義務首先,在民事關係上,私人間想要發生拘束力,通常要以「契約」的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只有甲和乙形成一個契約,甲才應該依據契約的內容對乙為特定行為,乙也才能依照契約要求甲為特定行為。
本案中,「贈品不得轉賣」也必須是一個契約內容,才能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這種契約條款為合法該「贈品不得轉賣」的契約條款,通常有兩個作用,第一,限制受贈人將該物出賣,以獲取對價。
違反者,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
第二,提醒買受人其所購買之物,為贈與物。
藉由消費心裡,阻絕他人買受的意願。
此契約原則上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範圍,應屬合法有效。
理由在於,贈與契約的雙方都是出於平等的地位,沒有誰欺負誰的疑慮,雙方談判地位平等,可以選擇要不要成立契約。
既然雙方都同意契約內容,則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
反對意見︰有人認為,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當然可以把所有物出賣,僅在涉及智慧財產權事物時,才有例外[2]。
例如,甲把印有商標之物送給乙,並說「這是我們公司今年特別生產的紀念馬克杯,目前市面上還找不到,但我先送你一組。
可是,你不可以在該紀念杯發行前,將該物轉售。
」但本文不贊成此意見,無非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理由,且目前法律並無對此進行限制。
此外,此種屬於「附負擔之贈與」,即贈與契約附有「不得轉賣」的負擔。
當認定是附負擔之贈與後,應適用民法第412條之規定[3],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違反該契約是否會對贈與人造成損害,以及損害的態樣為何,應由贈與人舉證。
本文認為,其受到的損害,應為預期的營業利益喪失,但此種預期利益究應如何證明確有產生以及遭受損害,恐有困難。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0 贈品不得轉賣,附負擔之贈與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相關問題相關文章相關範本相關專區寫文章寫作主題清單寫作說明×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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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有甲和乙形成一個契約,甲才應該依據契約的內容對乙為特定行為,乙也才能依照契約要求甲為特定行為。
本案中,「贈品不得轉賣」也必須是一個契約內容,才能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這種契約條款為合法該「贈品不得轉賣」的契約條款,通常有兩個作用,第一,限制受贈人將該物出賣,以獲取對價。
違反者,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
第二,提醒買受人其所購買之物,為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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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契約原則上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範圍,應屬合法有效。
理由在於,贈與契約的雙方都是出於平等的地位,沒有誰欺負誰的疑慮,雙方談判地位平等,可以選擇要不要成立契約。
既然雙方都同意契約內容,則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
反對意見︰有人認為,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當然可以把所有物出賣,僅在涉及智慧財產權事物時,才有例外[2]。
例如,甲把印有商標之物送給乙,並說「這是我們公司今年特別生產的紀念馬克杯,目前市面上還找不到,但我先送你一組。
可是,你不可以在該紀念杯發行前,將該物轉售。
」但本文不贊成此意見,無非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理由,且目前法律並無對此進行限制。
此外,此種屬於「附負擔之贈與」,即贈與契約附有「不得轉賣」的負擔。
當認定是附負擔之贈與後,應適用民法第412條之規定[3],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違反該契約是否會對贈與人造成損害,以及損害的態樣為何,應由贈與人舉證。
本文認為,其受到的損害,應為預期的營業利益喪失,但此種預期利益究應如何證明確有產生以及遭受損害,恐有困難。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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