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真的不能再轉售嗎? | 轉賣商品違法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者之差異在於,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 ...著作權筆記回首頁訂閱電子報作者介紹站內 大哉問單元選單:大哉問時事分析著作權觀念漫談著作權法逐條釋義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判決評析演講影音認識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法(法令)營業秘密法(論文)營業秘密法(判決)著作權法制曉庵隨筆法令條約相關論文討論園地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真的不能再轉售嗎?作者:章忠信2014◎很多商品是由商家贈送給消費者,商品上會註明「贈品不得轉售」。

請問,這些商品會因為是圖書或是化妝品之差異,而影響到受贈者能不能再轉售嗎?智慧財產權法制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之銷售權與物主之所有權發生重疊或衝突時,智慧財產權法必須作出均衡。

於是,在智慧財產權人賣出其物以前,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應經智慧財產權人同意,始得販售該智慧財產權商品;一旦智慧財產權人賣出智慧財產權商品後,既然已同意將智慧財產權商品投入市場,並取得對價,就要轉為保護物主之所有權,應讓物主可以轉賣該物,不允許智慧財產權人以智慧財產權限制物主轉賣。

不過,當商家贈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上註明「贈品不得轉售」時,消費者能不能轉售,會因為該商品究竟為著作權商品或商標權商品而有不同。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而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樣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者之差異在於,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轉賣,不問取得所有權之原因。

但在商標法則限於必須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標權商品,才可以轉賣,因此,若係不得轉售之「贈品」,僅供受贈人使用,並非「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就應不得再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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