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估增值保留盈餘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商業會計法第51條-函釋

函釋內容: ·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不屬盈餘分配項目 · △公司曾以土地調整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以後如有盈餘應先轉回 · △得按公告現值重估之土地僅限於「固定資產」項下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法規文號: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發布日期:103年6月18日(資產之重估)第51條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函釋內容:【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73年3月28日經73商字第11228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不屬盈餘分配項目本案准財政部73年3月14日(73)台財稅第51806號函復意見以「股份有限公司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1條規定,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經股東會決議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之行為,尚不屬盈餘分配項目」,應依財政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73年3月28日經73商11228號函)△公司曾以土地調整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以後如有盈餘應先轉回本案經洽准法務部函復意見以:「按『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虧損如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此後年度發生盈餘,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之規定分配外,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查該辦法係依獎勵投資條例第42條第3項、所得稅法第61條及商業會計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參見該辦法第1條規定),參酌上開各項法律之有關規定(所得稅法第50條至第58條、商業會計法第45條第1項)及同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觀之,該辦法固係以除土地以外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為規範對象,然『營利事業調整土地帳面價值,與一般固定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所依據之法令及辦理之手續雖然有所不同,惟此二者所產生之資產增值準備(資本公積)之性質、用途及會計處理原則等均應一致。

有關營利事業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應予轉回之規定,二者仍應採取一致之原則,不應因其依據之重估法令及辦理手續之不同而有所歧異。

』(檢附財政部69年6月25日台財稅第35043號函影本,請參閱該函說明二),故公司如曾以土地調整增值之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其以後年度如有盈餘,似應比照前揭辦法第41條規定之意旨,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之規定分配外,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始合於資本維持之原則」。

貴會所詢疑義,請依照法務部前揭意見辦理。

(經濟部78年9月21日經78商字第209337號函)△得按公告現值重估之土地僅限於「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條文中所稱之「自用土地」係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土地而言,其範圍僅限於列在「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不包括列於「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之土地。

(經濟部85年4月5日經85商字第85205073號函)△商業得以低於「公告現值」辦理土地重估一、查公司基於穩健原則,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額辦理土地重估,尚非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所不許。

二、又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條文中所稱之「自用土地」係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土地而言,其範圍僅限於列在「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不包括列於「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之土地,前經本部85年4月5日經(85)商字第85205073號函釋在案,併此敘明。

(經濟部85年6月28日經85商字第85018942號函)【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86年5月6日經86商字第86205765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資產出售原辦理重估之資本公積應改列為出售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公司出售已辦理重估之資產,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其增值既已實現,應改列為出售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

(經濟部86年5月6日經86商字第86205765號函)【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86年8月20日經86商字第86206009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商業會計法修正後以固定資產以外之土地重估者應將所認列之資本公積轉銷一、依修正後之現行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規定,已不許公司



2. 重估價模式下的增值與減值(1)

當然,IFRS的重估價模式應較能允當表達重估資產的真實價值。

(如果公允價值評估的好的話) ... 也可選擇依後續之折舊比例,分批轉入保留盈餘。

部落格首頁影音學校邦尼解題學會計考題分類專區公告專區Q&A會計相關考試(對應影音課程)2016年1月23日星期六重估價模式下的增值與減值(1)IFRS導入後,對於原本(TWGAAP)只能採用成本模式之固定資產(PP&E)、無形資產、天然資源,公司可以選擇改採重估價模式,這也是IFRS鼓勵公允價值採用的代表作之一。

這邊要事先跟大家說明的是,雖然過去PP&E也可進行資產重估,但該種資產重估(簡稱TW重估)是採用物價指數連動的方式來重估,而IFRS的重估價模式,是把個別資產的帳面價值調整到公允價值,此兩種重估,在理論上有著很大的差異,當然,IFRS的重估價模式應較能允當表達重估資產的真實價值。

(如果公允價值評估的好的話)再來,要跟大家溝通一個觀念,就是採用重估價模式的PP&E,資產若有增值時,調整資產時應配合認列其他綜合損益(OCI),而不影響當期損益。

但若資產有減值時,調整資產時則應配合認列損益科目,而不影響當期之OCI。

問題來了,什麼叫增值?什麼叫增值增加?什麼又叫增值減少?什麼叫減值?什麼叫減值增加?什麼又叫減值減少?一樣是價值增加,為何有時要貸記OCI,有時要貸記減值損失迴轉利益??一樣是價值減少,為何有時要借記OCI,有時是借記減值損失呢??另一個問題,公司會不會因為當初先認了增值後(不入損益),以後反而要多提一些減值損失(損益項目)呢??這些問題都會在你讀完這篇文章後得到完整的理解~~^^接下來就讓邦尼來掀開重估價模式的神秘面紗吧~~^^其實重估價模式下,關鍵只在下面3個數值:A、帳面價值:就是會計帳冊上的帳面價值(目前BV)B、原應有價值:就是採用成本模式下的設算價值(CostModelBV,CBV),(請注意:此處的CBV係不考慮重估、也不考慮減損下,僅提列折舊後之帳面價值,CBV只用來辨識資產是增值或是減值,並不出現在會計帳上)。

C、公允價值:就是重估時,該資產的公允售價,不用減除處分成本哦(FV)所謂的增值或減值,是拿重估時資產的CBV(原應有價值)來和FV作比較,請注意,是CBV、不是目前BV哦!!重估時,FV如果比CBV(原應有價值)大,叫作"增值",當年度如果"增值"加大了,應貸記OCI-重估價盈餘;當年度如果"增值"縮水了,應借記OCI-重估價盈餘。

不論是借記或貸記OCI-重估價盈餘,年底結帳時都應將虛帳戶:OCI-重估價盈餘,結轉至其他權益(AOCI)-重估價盈餘。

而這個其他權益(AOCI)-重估價盈餘,可選擇於資產除列時一次轉入保留盈餘,也可選擇依後續之折舊比例,分批轉入保留盈餘。

(本文之簡例採用分批轉入法)FV如果比CBV(原應有價值)小,叫作"減值",當年度如果"減值"加大了,應借記減值損失;當年度如果"減值"縮水了,應貸記減值損失迴轉利益。

大家可以想想看,邦尼公司在X1年初買了1台機器價值150元,可用3年,無殘值,直線法折舊。

1年過後,其帳面價值=150-50(折舊)=100(目前BV)而原應有價值也是100元(CBV)。

假設X1年底機器公允價值(FV)為120元,這時,機器到底是增值了還是減值了呢???很簡單原應有值只有100元(CBV),但公允價值卻有120元(FV),顯然機器是增值了20元。

年底重估時應把機器調增20元,使機器重估後BV=120=重估時FV。

因為是增值,所以今年賺到的這20元,就得認列OCI-重估價盈餘,不能認列利益。

分錄一:(採成本沖銷法)借:累計折舊-機器設備50貸:                機器設備50分錄二:認列資產增值及OCI借:機器設備20貸:               OCI-重估價盈餘20分錄三:OCI結帳借:OCI-重估價盈餘20貸:           其他權益-重估價盈餘20重估後:年底機器設備=150-50+20=120=重估後BV=FV,當年度認列了OCI=20(貸餘),年底權益中,有其他權益-重估價盈餘=20,恰好等於資產的增值金額。

因篇幅問題,請再接下一篇~~~張貼者:邦尼於下午8:49:00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Twitter分享至Facebook分享到Pinterest標籤:固定資產,重估價,資產3則留言:Unknown2019年3月27日下午1:11請問資產減損這個名詞跟重估價的資產增值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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