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給付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

三、住院膳食費。

第3條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列計。

第4條第二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門診醫療費用,其範圍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申報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未持前款門診就診單就醫,而由主管機關審定合格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之醫師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申報職業病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並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逕依就醫者主訴診斷,並申報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之案件,經勞保局與其承保檔資料比對成功者,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之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負擔之醫療費用,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加報之診察費,已由健保保險人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費用內扣還者,不予列計。

第5條第二條第二款由勞保局償付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保局審核應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健康檢查費用計算。

第6條第二條第三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膳食費範圍,以健保保險人依勞工保險相關法令核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第7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申請核退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自墊費用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費用計算。

第8條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預撥該季之醫療費用予健保保險人,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算。

第9條勞保局委託健保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之作業細節,由雙方另訂契約書規範之。

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 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下列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第1條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下列費用,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償付: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

三、住院膳食費。

第3條前條第一款之住院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比對成功者之醫療費用計算。

但經勞工局核定不給付之住院案件,住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局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計入。

第4條第二條第一款之門診醫療費用,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據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申報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門診醫療費用之案件,依健保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二、勞工未持前款門診就診單就醫,而由行政院衛生署審定合格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之醫師或地區教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申報職業病門診醫療費用之案件,依健康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逕依就醫者主訴診斷申報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之案件,經勞保局與其承保檔比對成功者,依健保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四、被保險人申請核退職災門診自墊醫療費用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依健保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之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局負擔之醫療費用,及其加報之診察費已由健保局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費用內扣還者,不予計入。

第5條第二條第二款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以健保局依勞保局審核應核付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健康檢查費用計算。

第6條第二條第三款之住院膳食費,以健保局依勞工保險相關法令核付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膳食費用計算。

第7條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前預撥該半年度之費用予健保局,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算。

第8條勞保局委託健保局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之作業細節,由雙方另訂委託契約書規範之。

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職業傷病之就醫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空白)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範例)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空白)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下載(範例)      職災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需住院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三十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現行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給付標準,依據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將勞工殘廢程度分成十五等級,最低發給一個半月平均投保薪資,最高發給六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百分之五十日數。

  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包括本人死亡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不論其投保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最新消息職業傷病簡介職業傷病個案討論會各科診斷準則ICD診斷碼人因工程診斷實務職災給付門診時間會議資料衛教專區人員編制相關連結連絡我們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職業醫學科台中市建國北路一段110號電話:04-24739595分機:56207/56208個案管理師:趙小姐、楊小姐、廖小姐  



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行政 ...

增進各項給付權益:擴大醫療給付範圍,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外,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發給70 ...首頁政策與計畫重要政策:::政策與計畫施政方針與報告院會議案重要政策內政及國土外交國防法務教育文化及科技財政經濟交通建設農業環保衛生福利勞動綜合行政政策櫥窗重要施政成果專案報告重要政策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日期:110-06-02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一、前言我國現行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但兩保險性質目的不同,卻同樣規範在同一部《勞工保險條例》中,基於制度衡平性考量,無法僅針對職災保險之納保對象、加保方式、給付內容及保險財務等單獨調整,致難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適足之保障。

又目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屬補充性立法,財源不穩定且多以年度計畫方式辦理,亦不利於專業人力培養及業務永續經營。

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政府以專法形式,將既有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於本(110)年4月30日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藉由強化職業災害預防機制,並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重返職場,讓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工,獲得最完整的工作安全保障,除現行1,056萬餘被保險人外,預估新增56萬名勞工加保,每年新增近2,800個家庭受惠。

二、法案重點(一)擴大納保範圍■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納入強制加保對象,且到職即受保障,即使雇主漏未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仍然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按不同就業型態,提供強制、自願及特別加保等多元加保管道;針對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提供簡便加保措施,讓勞工都可以按其勞動關係加保,獲得職業災害保險保障。

(二)提升整體保障■提高投保薪資: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4萬5,800元提高至7萬2,800元,部分工時工作者的下限由1萬1,100元提高至基本工資,除可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更適足之給付保障外,也可更有效分攤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增進各項給付權益:擴大醫療給付範圍,將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外,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發給70%,以保障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不能工作期間的經濟生活安全。

另增列部分失能年金,及失能、遺屬年金皆改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不再按年資計算,以強化對年資較短勞工的權益保障。

■充實相關津貼補助: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看護需求者,提供照護補助。

經醫師診斷需使用輔助器具者,提供器具補助。

另對於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也提供醫療、器具、照護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等。

(三)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以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

■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除挹注經費協助雇主辦理相關預防工作外,亦將擴大辦理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也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協助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並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另提供勞工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也補助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僱用職災勞工,以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

三、結語臺灣經濟成績亮麗,勞工朋友功不可沒。

為加強保障勞工權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政府繼《就業保險法》後,又一部建構「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完善保障制度的社會保險專法,未來將全力落實,把職災風險降到最低,並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庭更快、更大、更周延的照顧與保障,打造一個更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

 相關連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政院感謝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110-04-23政府向千萬勞工致敬 勞動節前夕行政院會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110-03-25回頂端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