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 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相關給付 職業傷病之就醫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空白)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範例)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載(空白)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下載(範例)      職災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需住院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三十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現行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給付標準,依據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將勞工殘廢程度分成十五等級,最低發給一個半月平均投保薪資,最高發給六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百分之五十日數。

  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包括本人死亡給付及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不論其投保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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