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1 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 他項權利之登記。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英公發布日:民國35年10月02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6497號令法規體系:地政立法理由: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odt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1 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         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3 條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         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         機關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         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         )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     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第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         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         稱。

第5 條 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         之。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         ,得因應需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第6 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         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         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第7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         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第8 條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         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         記之次序。

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第9 條 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登記之先後。

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         原設定之先後。

 第10條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         物所有權登記。

 第11條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         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第12條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         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         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13條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         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    



2. 土地登記(二十二)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 ...政大開放式課程影音網關於我們課程選單知識中心文學院登入繁體简体English一般中大索引筆記(0)未登入或權限不足!討論影片問答資訊卡字幕廣告×寫筆記loading...×嵌入網址語法複製語法解析度640x360自訂大小原始碼嵌入原始碼嵌入(比例4:3)原始碼嵌入(比例16:9)自訂大小x×QRcode分享嵌入網址QRcode索引筆記討論列印日期:2021/05/10政大開放式課程影音網知識庫...107-2-戴秀雄-土地法土地登記(二十二)長度:12:07,瀏覽:2021,最近修訂:2019-07-29播放影片:https://ctld.video.nccu.edu.tw/media/1918UploadedbyNCCUMoocson2019-03-26.來源:https://youtu.be/4CmhMjN9ZUE重點××複製檢核清單loading...×××關閉×loading...上一篇下一篇索引討論詳細位置知識庫...107-2-戴秀雄-土地法資料夾名稱107-2-戴秀雄-土地法發表人系統管理者單位教學發展中心建立2019-03-2613:29:31最近修訂2019-07-2916:04:07瀏覽2,021長度12:07來源https://youtu.be/4CmhMjN9ZUE知識庫...107-2-戴秀雄-土地法©Copyrightsince2003byNCCUCTLD.Allrightsreserved.



3. 土地登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3 條.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該直轄市、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第4條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第5條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需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第6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第7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第8條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

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第9條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

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原設定之先後。

第10條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第11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第12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13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第二章登記書表簿狀圖冊第14條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契約書。

四、收件簿。

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七、他項權利證明書。

八、地籍圖。

九、地籍總歸戶冊(卡)。

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第15條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

其封面記明該簿總頁數及起用年月,鈐蓋登記機關印,每頁依次編號,裝訂成冊。

第16條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

第17條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面標明某鄉(鎮、市、區)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



4.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類

首頁 · 業務資訊 · 地政問答 · 土地登記類. 土地登記類.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繼承登記 · 限制登記 · 他項權利登記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跳到主要內容區塊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公告資訊最新消息新聞發布活動訊息登記案件公告徵收公告地籍清理公告不動產業者獎懲公告未辦繼承登記公告機關介紹本局沿革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策略地圖分層負責明細表大事紀榮譽榜專頁聯絡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個人資料保護本局相關據點施政專區出國報告臺北地政E博館三大亮點專區業務資訊登記測繪地價地權不動產交易地用土地開發地政問答性別主流化專區檔案應用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資訊服務園地資訊服務查詢服務試算服務行動服務法令園地志工園地統計資訊申請案件單一陳情宣導及出版品下載專區網路預約服務專區廉政園地業者服務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服務據點土地開發總隊古亭地政事務所建成地政事務所中山地政事務所松山地政事務所士林地政事務所大安地政事務所網網相連市府所屬機關地政相關公會地政相關機關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單一陳情不當使用地政資料檢舉地政問答雙語詞彙臺北通下方連結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聯絡資訊各科室電話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本站使用正體字:::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單一陳情不當使用地政資料檢舉地政問答雙語詞彙臺北通現在時間110-05-09星期日19:52字級小中大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回最上面[連結]公告資訊最新消息新聞發布活動訊息登記案件公告徵收公告地籍清理公告不動產業者獎懲公告未辦繼承登記公告機關介紹本局沿革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策略地圖分層負責明細表大事紀榮譽榜專頁聯絡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個人資料保護本局相關據點施政專區出國報告臺北地政E博館三大亮點專區業務資訊登記測繪地價地權不動產交易地用土地開發地政問答性別主流化專區檔案應用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資訊服務園地資訊服務查詢服務試算服務行動服務法令園地志工園地統計資訊申請案件單一陳情宣導及出版品下載專區網路預約服務專區廉政園地業者服務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服務據點土地開發總隊古亭地政事務所建成地政事務所中山地政事務所松山地政事務所士林地政事務所大安地政事務所網網相連市府所屬機關地政相關公會地政相關機關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熱門關鍵字:::地政問答土地登記類未辦繼承登記類地權限制(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地籍謄本及圖資申請地政事務所及便民工作站服務資訊地籍清理類地籍測量類實價登錄類地價類住宅價格指數類房屋租金類不動產交易安全類私有三七五出租耕地管理類土地徵收類土地開發類不動產業者類:::首頁業務資訊地政問答土地登記類土地登記類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注音繼承登記限制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規費及罰鍰權利書狀免附印鑑證明措施社區不動產諮詢服務臺北智慧地所系統回上一頁:::公告資訊最新消息新聞發布活動訊息登記案件公告徵收公告地籍清理公告不動產業者獎懲公告未辦繼承登記公告機關介紹本局沿革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策略地圖分層負責明細表大事紀榮譽榜專頁聯絡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個人資料保護本局相關據點出國報告臺北地政E博館三大亮點專區業務資訊登記測繪地價地權地用土地開發地政問答性別主流化專區檔案應用服務園地資訊服務查詢服務試算服務行動服務法令園地統計資訊申請案件單一陳情宣導及出版品下載專區網路預約服務專區廉政園地業者服務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服務據點土地開發總隊古亭地政事務所建成地政事務所中山地政事務所松山地政事務所士林地政事務所大安地政事務所網網相連市府所屬機關地政相關公會地政相關機關下方連結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聯絡資訊各科室電話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本站使用正體字更新日期110-05-09瀏覽人次..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交通資訊)傳真:(02)2720-2107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轉7522(服務台)或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Copyright@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5. 土地登記規則§27-全國法規資料庫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EN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第27條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相關判例相關法條



6.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就是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其分設的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依規定程序,將土地及房屋(建物)的標示、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的取得、移轉及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地政學堂Interactive地政業務介紹地籍清理土地徵收國土測量土地登記地價業務地權業務不動產交易管理方域業務公地行政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重劃業務區段徵收地政資訊其他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首頁>地政學堂>土地登記小中大土地登記.土地登記│訂定及檢討修正土地登記法令、辦理登記人員訓練│編修各項土地登記申請須知、填寫說明及範例、土地登記審查手冊與土地登記法令彙編│推動新制三類土地登記謄本│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土地登記,就是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其分設的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依規定程序,將土地及房屋(建物)的標示、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的取得、移轉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或登錄於地籍資料庫,並將權利狀態公示,做為確定產權、管理地籍及推行土地政策的行政行為。

而內政部為中央地政機關,負責土地登記政策規劃、法令研訂、檢討與修正,及辦理登記人員訓練等業務。

更新日期:107-12-19 網站導覽SITEMAP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



7. 土地登記

日期, 標題. 110-02-26, 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107-10-29, 土地登記申請書. 107-08-30,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106-01-26, 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 ...:::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多元管道繳納地政規費新制三類謄本跨域服務單一窗口通信申請服務宣導行動應用服務跨縣市電子謄本服務優質電子書雙語詞彙:::首頁>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土地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表申請須知填寫範例日期標題110-02-26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107-10-29土地登記申請書107-08-30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106-01-26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移轉變更契約書106-01-26土地、建物信託契約書106-01-26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106-01-26土地、建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106-01-26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06-01-26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106-01-26不動產役權設定清冊106-01-26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106-01-26典權設定契約書106-01-26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06-01-26所有權分割契約書106-01-26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106-01-26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106-01-26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106-01-26登記清冊106-01-26農育權設定契約書106-01-26地上權設定契約書105-01-13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105-01-13地政規費退費申請書105-01-13外國人參與標購法院拍賣不動產資格証明申請書105-01-13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書105-01-13債務清償證明書105-01-13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及填寫說明[總筆數:26] [頁數:1/1] 首頁上一頁 1下一頁尾頁 **公告資訊地政新聞佈告欄公告事項土地標售機關介紹機關沿革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執掌與聯絡資訊各地政事務所轄區公開資訊交通路線圖地政月事紀得獎紀實土地開發開發業務開發成果開發區位置圖開發區位置圖(地圖版)線上服務地籍類測量類地價類徵收類地權類地用類不動產交易類資訊服務類綜合類業務專區業務申辦流程地政規費案件處理時限實價共享專區登記專區測量專區地價專區地權專區地用專區徵收專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專區地籍清理專區外國人及大陸人民專區不動產交易專區宣導短片登記謄本導讀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多元管道繳納地政規費新制三類謄本跨域服務單一窗口通信申請服務宣導行動應用服務跨縣市電子謄本服務優質電子書雙語詞彙溝通園地意見信箱地政留言板常見問答問卷調查有奬徵答廉政園地志工專區相關連結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