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12條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10. 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重點為何?

:::首頁業務專區國民年金常見問答保險費計算及繳納保險費計算10.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重點為何?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10.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重點為何?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3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如下:第12條:新增「中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身分,由政府補助70%(目前為1,151元),被保險人自付30%(目前為494元)。

第40條:放寬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者工作收入上限,由「國保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8,282元)提高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3,800元)。

最後更新日期:2020-06-17文字客服TOPBACK



2. 國民年金法第12

檢視現行法規, 國民年金法( 民國103 年01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 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國民年金法(民國103年01月08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12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檢視現行法條第13條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日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日止。

保險效力開始、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未全月加保者,依實際加保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但一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

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各級政府依本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除依前六個月已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政府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計算外,並加計前條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各級政府應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繳納,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法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各級政府已繳納之保險費,與依被保險人繳費情形計算之差額,視為各級政府預繳之保險費。

各級政府未依本法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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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者溯自申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世間一切別當真,你就自在了!】【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0/11/16【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公布日期】109.11.10【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章節索引〉〉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477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2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217856號令修正發布第52、62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46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0、41、42、49、58、6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3964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078316號令修正發布第8、12、17、22、23、25、29、30、37、44、47、62條條文;增訂第43-1、44-1~44-3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1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155276號令修正發布第52條條文;並增訂第58-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21280394號令修正發布第3、4、11、13、14、44、44-2、45、50、52、53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003號令修正發布第4、5、30、39、40、49、57、59、61條條文;並增訂第18-1、33-1、52-1條條文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137號令修正發布第44-3、47、49條條文;並增訂第33-2條條文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36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004號令修正發布第25、6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1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418號令修正發布第52條條文;刪除第30條條文回頁首〉〉【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7第三章 保險費 §10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一節 通則 §28》第二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41》第三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45》第四節 喪葬給付 §50》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 §52第五章 附則 §58【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本細則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第3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

   --103年1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本法第三條所稱之主管機關除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外,指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4條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將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被保險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勞動部勞動基



4. 立法院-國民年金法修正第12條及第40條

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重點在於,增列「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法制局業務職掌介紹重要通過法案研究成果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活動翦影組織圖重要通過法案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重要通過法案國民年金法修正第12條及第40條      「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重點在於,增列「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1.5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之規定;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修正有關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上限所設限制,隨基本工資升高而做調整。

        此次修法,可以簡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效;同時對依賴被保險人撫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者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隨基本工資升高而做調整,以確保被保險人之權益。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



5. 國民年金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2 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國民年金法EN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第12條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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