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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闆的補償責任何妨交給保險公司
但勞基法也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
」換句話說,當員工遭受職業傷害時,如果已經有勞 ...1105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5月8日星期六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公、勞、農、健保老闆的補償責任何妨交給保險公司文/林麗銖|2004.05.01 (月刊)人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加強員工職災預防、安全教育及提供衛生安全的工作環境,以防意外事故發生,雇主責無旁貸。
雖然「零職災」是雇主與員工共同的期望,但不論多麼謹慎小心,仍然難以做到職災事故百分之百不發生。
隨著法律課以雇主對保護員工安全責任的日益加重,如何透過事先安排的計畫,提供死傷員工及其家屬充分且合理的補償,已然是現代企業輕忽不得的大事。
光有勞健保不夠抵充雇主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萬一勞工發生職業傷害時,雇主應負擔的補償責任,包括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的工資、殘廢或死亡補償等。
但勞基法也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
」換句話說,當員工遭受職業傷害時,如果已經有勞健保,雇主只要再補償「勞基法所規定超過勞健保給付的部分」就可以了。
因此,目前國內產壽險公司都有推出這種專門承保雇主這項差額責任的「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
職災補償保險保障算給你看「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障內容,勞保所提供的給付,這部分因可用來扣抵雇主的補償責任,就是雇主必須另外再支付的補償,也就是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障內容。
舉例來說,甲員工月薪6萬,勞保投保薪資是4.2萬(目前最高等級),如果發生職災死亡,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補償45個月工資即270萬(45×6萬=270萬),因為勞保已提供189萬(45×4.2萬=189萬)的給付,所以雇主只要再補償差額81萬(270萬-189萬=81萬)。
又例如,甲員工因職災接受醫療6個月,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照付薪水,每月6萬支付6個月為36萬,但因在醫療期間勞保也提供每月投保薪資70%的給付為17.64萬(4.2萬×70%×6=17.64萬),因此雇主只要再補償兩者的差額即18.36萬(36萬-17.64萬=18.36萬)。
至於勞基法規定的40個月的「失能補償」,因為勞保並沒有這項給付,萬一發生該情況,這部分損失就必須完全由雇主負責。
而這些應由雇主負擔的部分,都可以透過投保「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獲得保障。
職災補償+雇主責任險2合1萬無一失勞基法所規定的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論過失與否,只要員工發生職災的事實,雇主就必須依法予以補償。
但若員工的傷亡,雇主有明顯的過失時,除了勞基法的補償外,員工還可依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向雇主要求賠償。
以前述勞工甲為例,假設甲職災身亡其家屬向雇主要求500萬賠償,其中270萬(含189萬勞保給付)是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超過的230萬就是屬於雇主賠償責任的部分,這部分的求償當然牽涉到過失責任的舉證問題,但對雇主而言,也是另一種職災責任的風險。
目前,有些產險公司就推出,結合勞基法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及民法過失責任的「雇主責任險」的二合一保單,如此一來,企業對員工的職災責任風險,便能夠獲得完整保障。
員工較容易發生職災的企業,更應審慎規劃如何由二合一保單提供萬無一失的保障,以減少企業在事故發生時的負擔。
推薦相關新聞類定存保單是節稅良方?每天5.15億元的勞保給付同時符合國勞保為何不能兩邊領?企業增雇24歲以下勞工支付薪資可加成5成享減稅優惠失業了!勞保年資可以保留嗎?日本頻傳過勞死勞動部卻仿日放寬加班時數解僱員工資遣費怎麼算?勞退新舊制大不同!更多新聞>編輯推薦市場訊息國泰金控:力挺Fintech
」換句話說,當員工遭受職業傷害時,如果已經有勞 ...1105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5月8日星期六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公、勞、農、健保老闆的補償責任何妨交給保險公司文/林麗銖|2004.05.01 (月刊)人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加強員工職災預防、安全教育及提供衛生安全的工作環境,以防意外事故發生,雇主責無旁貸。
雖然「零職災」是雇主與員工共同的期望,但不論多麼謹慎小心,仍然難以做到職災事故百分之百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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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勞健保不夠抵充雇主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萬一勞工發生職業傷害時,雇主應負擔的補償責任,包括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的工資、殘廢或死亡補償等。
但勞基法也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
」換句話說,當員工遭受職業傷害時,如果已經有勞健保,雇主只要再補償「勞基法所規定超過勞健保給付的部分」就可以了。
因此,目前國內產壽險公司都有推出這種專門承保雇主這項差額責任的「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
職災補償保險保障算給你看「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障內容,勞保所提供的給付,這部分因可用來扣抵雇主的補償責任,就是雇主必須另外再支付的補償,也就是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障內容。
舉例來說,甲員工月薪6萬,勞保投保薪資是4.2萬(目前最高等級),如果發生職災死亡,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補償45個月工資即270萬(45×6萬=270萬),因為勞保已提供189萬(45×4.2萬=189萬)的給付,所以雇主只要再補償差額81萬(270萬-189萬=81萬)。
又例如,甲員工因職災接受醫療6個月,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照付薪水,每月6萬支付6個月為36萬,但因在醫療期間勞保也提供每月投保薪資70%的給付為17.64萬(4.2萬×70%×6=17.64萬),因此雇主只要再補償兩者的差額即18.36萬(36萬-17.64萬=18.36萬)。
至於勞基法規定的40個月的「失能補償」,因為勞保並沒有這項給付,萬一發生該情況,這部分損失就必須完全由雇主負責。
而這些應由雇主負擔的部分,都可以透過投保「團體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獲得保障。
職災補償+雇主責任險2合1萬無一失勞基法所規定的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論過失與否,只要員工發生職災的事實,雇主就必須依法予以補償。
但若員工的傷亡,雇主有明顯的過失時,除了勞基法的補償外,員工還可依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向雇主要求賠償。
以前述勞工甲為例,假設甲職災身亡其家屬向雇主要求500萬賠償,其中270萬(含189萬勞保給付)是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超過的230萬就是屬於雇主賠償責任的部分,這部分的求償當然牽涉到過失責任的舉證問題,但對雇主而言,也是另一種職災責任的風險。
目前,有些產險公司就推出,結合勞基法補償責任的「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及民法過失責任的「雇主責任險」的二合一保單,如此一來,企業對員工的職災責任風險,便能夠獲得完整保障。
員工較容易發生職災的企業,更應審慎規劃如何由二合一保單提供萬無一失的保障,以減少企業在事故發生時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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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的責任要如何轉嫁
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會員狀態:未登入已放入購物車加入到收藏匣雇主的責任要如何轉嫁分類位置:知識區-責任保險/知識討論簡要說明:110年1月1日更新https://en1000g.shop2000.com.tw雇主的責任要如何轉嫁(點圖可看YouTube影片) (以下新聞如有興趣,請以相同標自行於網路搜尋)沒勞保車禍亡雇主判賠百萬職災視力只剩0.1 公司判賠283萬未投保勞工職災死亡,雇主需賠620萬整個月都加班…技工累到癱瘓雇主賠千萬雇主的補償責任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時,雇主所面臨相關法律問題非常繁瑣,主要有民法、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等關聯,彼此之間亦有相互重疊之空間,因此可能出自同一職業災害,同時須承擔數個法律責任,對企業風險規劃有相當程度之影響。
由於勞基法59條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雇主都應依規定予以補償,而員工可能的求償項目有以下五大項:□1.醫療費用。
(意外醫療險支付)□2.職業傷害期間原領薪資補償,最長需給付兩年。
□3.終結薪資補償40個月平均薪資。
治療兩年未能痊癒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以做為薪資終結。
□4.失能給付:1.5個月~60個月平均薪資。
□5.身故給付:除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基法第59條補償責任說明: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參與討論 加LINE聊保險-xash9527雇主的賠償責任此外,保護勞工及受僱人之法律,主要係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 至13 條要求雇主有提供「安全衛生設施」之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 至25 條要求雇主有「安全衛生管理」之義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以及民法第483 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如受僱人因於「執行職務」中遭受傷害或死亡,除非雇主能舉證自己已善盡保護義務而無任何過失,否則都得推定其有過失,須按照民法184 條第2 項之規定負侵權賠償之責任。
當事故發生時,如是因雇主沒做好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所應再負擔的責任: 民法求償:□第二十八條(法人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三百九十條(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會員狀態:未登入已放入購物車加入到收藏匣雇主的責任要如何轉嫁分類位置:知識區-責任保險/知識討論簡要說明:110年1月1日更新https://en1000g.shop2000.com.tw雇主的責任要如何轉嫁(點圖可看YouTube影片) (以下新聞如有興趣,請以相同標自行於網路搜尋)沒勞保車禍亡雇主判賠百萬職災視力只剩0.1 公司判賠283萬未投保勞工職災死亡,雇主需賠620萬整個月都加班…技工累到癱瘓雇主賠千萬雇主的補償責任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時,雇主所面臨相關法律問題非常繁瑣,主要有民法、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等關聯,彼此之間亦有相互重疊之空間,因此可能出自同一職業災害,同時須承擔數個法律責任,對企業風險規劃有相當程度之影響。
由於勞基法59條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雇主都應依規定予以補償,而員工可能的求償項目有以下五大項:□1.醫療費用。
(意外醫療險支付)□2.職業傷害期間原領薪資補償,最長需給付兩年。
□3.終結薪資補償40個月平均薪資。
治療兩年未能痊癒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以做為薪資終結。
□4.失能給付:1.5個月~60個月平均薪資。
□5.身故給付:除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基法第59條補償責任說明: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參與討論 加LINE聊保險-xash9527雇主的賠償責任此外,保護勞工及受僱人之法律,主要係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 至13 條要求雇主有提供「安全衛生設施」之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 至25 條要求雇主有「安全衛生管理」之義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以及民法第483 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如受僱人因於「執行職務」中遭受傷害或死亡,除非雇主能舉證自己已善盡保護義務而無任何過失,否則都得推定其有過失,須按照民法184 條第2 項之規定負侵權賠償之責任。
當事故發生時,如是因雇主沒做好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所應再負擔的責任: 民法求償:□第二十八條(法人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三百九十條(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
3. 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
另如係參加事業單位本身之會議,所生之意外事故,自應屬職業災害。
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 ...按Enter到主內容區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9-03-19我要發問至常見問答查詢我要繼續寫信一、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8日台88勞動3字第007615號函勞工在工作時間於草叢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二、勞工公休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不以職業災害論75年6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12006號函公營事業單位之勞工,如參加非所在公營事業單位產業工會以外之職業工會,並當選為其理監事,於值班(勤)後之公休期間出席職業工會會議,不幸發生意外事故,因此活動與原事業單位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之。
另如係參加事業單位本身之會議,所生之意外事故,自應屬職業災害。
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50602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四、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8日台87勞動3字第048504號函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1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給百分之20。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61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130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五、職業災害致殘廢之認定日75年7月11日75台內勞字第426079號函因職業災害致殘廢之認定,應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之日為準六、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中輪調在校期間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28日台84勞動3字第125667號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
」本案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又輪調回校,其在校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七、依撫卹救助辦法由雇主發給勞工之撫卹金或殮葬補助費可抵充職災補償費74年8月22日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59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或類似省營事業單位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八、有關勞工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發生職業災害,而至適用該法時仍繼續醫療者,雇主應否依該法予以職業災害補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
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 ...按Enter到主內容區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分享友善列印轉寄友人回上一頁最後異動日期:109-03-19我要發問至常見問答查詢我要繼續寫信一、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8日台88勞動3字第007615號函勞工在工作時間於草叢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二、勞工公休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不以職業災害論75年6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12006號函公營事業單位之勞工,如參加非所在公營事業單位產業工會以外之職業工會,並當選為其理監事,於值班(勤)後之公休期間出席職業工會會議,不幸發生意外事故,因此活動與原事業單位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之。
另如係參加事業單位本身之會議,所生之意外事故,自應屬職業災害。
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50602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四、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18日台87勞動3字第048504號函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1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給百分之20。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61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130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五、職業災害致殘廢之認定日75年7月11日75台內勞字第426079號函因職業災害致殘廢之認定,應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之日為準六、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中輪調在校期間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28日台84勞動3字第125667號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
」本案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又輪調回校,其在校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七、依撫卹救助辦法由雇主發給勞工之撫卹金或殮葬補助費可抵充職災補償費74年8月22日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59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或類似省營事業單位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八、有關勞工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發生職業災害,而至適用該法時仍繼續醫療者,雇主應否依該法予以職業災害補償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
4. 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
雇主與勞工之間不得特約排除,若雙方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時,該部分契約內容則由勞基法取代之;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將遭 ...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職業災害補償有什麼種類?文:林大鈞(認證法律人)‧勞動‧工作/職業災害‧3 0刊登:2018-11-09‧最後更新:2020-09-30本文職業災害補償性質[1]職業災害補償是針對受到與其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即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護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扶養家屬不至於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
其宗旨並不是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協助勞工恢復生產力後回歸社會。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在性質上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2]。
職業災害補償種類[3](見圖1)圖1 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醫療費用補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4]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5]。
工資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6]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四種補償責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屬於強行規定[7]。
雇主與勞工之間不得特約排除,若雙方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時,該部分契約內容則由勞基法取代之;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將遭處罰鍰[8]。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參照。
但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類的補償由勞工實際受領給付(例如勞工保險等),雇主可以主張抵充。
詳細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林大鈞(2020),《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詳見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9),《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
職業災害補償種類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本條立法理由認為,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而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
有關本條醫療費用補償的範圍,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1995/5/9):「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
其宗旨並不是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協助勞工恢復生產力後回歸社會。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在性質上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2]。
職業災害補償種類[3](見圖1)圖1 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醫療費用補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4]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5]。
工資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6]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四種補償責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屬於強行規定[7]。
雇主與勞工之間不得特約排除,若雙方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時,該部分契約內容則由勞基法取代之;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將遭處罰鍰[8]。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參照。
但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類的補償由勞工實際受領給付(例如勞工保險等),雇主可以主張抵充。
詳細內容可以進一步參閱:林大鈞(2020),《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詳見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9),《職業災害補償內容為何?》。
職業災害補償種類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本條立法理由認為,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而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
有關本條醫療費用補償的範圍,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1995/5/9):「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
5. 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
A:很多企業老闆勞保跟《勞基法》分不清,勞保是社會保險,《勞基 ... 畫當然是要將理賠金給雇主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才對,當雇主跟勞工和解 ...在今天看見明天×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陳明宏(金豐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焦點新聞今周刊勞動事件法一本通2019-12-1715:25+A-A加入收藏《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如果法官認為雇主涉及不當解僱調動,勞工有較高機率可以勝訴,且雇主繼續僱用該員工也沒有太大困難時,可依照勞工提出的聲請,裁定雇主應繼續僱用該名員工並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也就是說,能以原職原薪打官司,對勞工而言是相當好的消息,因此《勞動事件法》也被稱為史上最有感的司法改革。
當職業災害發生,必有勞資爭議,因為勞工想要拿到更高的金額,而企業當然能少給就少給,甚至於躲避應該負的職災補償或賠償的責任,更有些勞保黃牛推波助瀾,造成高發性的勞動爭議事件。
其實企業只要能夠了解職災的相關法律,正確投保勞保並做好補充職災的商業保險,就可以用正確的保險風險轉嫁規畫,大大的減低企業的職災風險,也可以讓發生職災的勞工家庭獲得應有的保障。
Q 職災一旦發生,就算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嗎?A:很多企業老闆勞保跟《勞基法》分不清,勞保是社會保險,《勞基法》是法律,兩者基本上沒有交集,但在《勞基法》第59條職災條文中指出,勞工若發生職災,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給補償者的是可以抵充職災的補償,所以就包括了勞保跟雇主購買的商業保險的理賠。
企業老闆要注意的是「補償」這兩個字,如果雇主有過失當然是要賠償,沒過失也要補償,所以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是給錢給定了。
Q 職災發生的醫療不是用健保醫療而是用勞保醫療,老闆認為幫員工投保勞保就夠了?A:這是錯誤的想法,因為職災理賠中會有幾個理賠問題存在:(1)職災醫療期間會產生要給員工原領工資的問題,而勞保在這個部分第一年只理賠投保金額的70%,第二年是50%,所以是不是有留一部分給雇主付錢,更何況企業投保勞保常會有以多報少的情形,所以原領工資不足的部分是不是也是要企業拿出來。
很多企業老闆有錯誤的觀念,認為足額投保就沒事了,不是這樣的,就算是足額投保,勞保理賠也不是全部,所以企業必須購買補充的職災保險來彌補不足的部分。
※重點:現在的問題是買錯保險更加危險,很多企業會購買團體意外險,這樣的規畫是錯誤的,因為團體意外保險是不會賠原領工資的,但給職災勞工原領工資卻是企業的職災責任。
(2)若醫療期間兩年都不能痊癒,而且失去了原有的工作能力,但又不符合殘廢標準,就必須給一次性的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勞工,這部分不但團體意外險不賠,連勞保都不賠,所以就是企業老闆要從口袋拿出來了,這點企業老闆要特別注意。
Q 保險如何規畫才正確?A:職災最害怕的是勞工發生了殘廢,勞保會有理賠,但最害怕的是企業以多報少會產生理賠的差額,這部分還是企業要負擔的。
更可怕的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所有的殘廢理賠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
或許企業老闆還慶幸有買團體意外險,那就要看運氣了,因為團體意外險的殘廢理賠只有11級79項,而職災的殘廢等級是15級221項,而且還要加50%的理賠,所以團體意外險在職災殘廢上的理賠會嚴重的不足的。
萬一發生了最嚴重的死亡,要注意的是勞保會賠投保金額的45個月外,就是理賠的受益人順位。
如果你的保險顧問在保單上的理賠順位寫法定繼承人,就代表他是完全沒有企業勞動法務管理的知識,因為勞基法的理賠順位跟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不同的,而《勞基法》是特別法,自然是以《勞基法》的順位為主而不是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這點企業老闆要特別注意不要賠錯人還要再賠一次。
現在的問題還不只這樣,因為團體意外險是賠給勞工的家屬,法院曾有判決團體意外保險為員工的福利,而職災補償是企業的責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所以企業又賠第二遍,等於買保險送錢給勞工來告雇主而獲得更多的理賠。
所以購買團體意外保險抵充職災是錯誤的規畫。
當然最危險的是跟殘廢狀況一樣,就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麼所有的死亡理賠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
正確的保險規畫當然是要將理賠金給雇主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才對,當雇主跟勞工和解後保險才會理賠,既然達成了和解的協議,自然就不會有後面會發生的訴訟問題,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但一般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條款有很多的陷阱,不是每家企業都會談
也就是說,能以原職原薪打官司,對勞工而言是相當好的消息,因此《勞動事件法》也被稱為史上最有感的司法改革。
當職業災害發生,必有勞資爭議,因為勞工想要拿到更高的金額,而企業當然能少給就少給,甚至於躲避應該負的職災補償或賠償的責任,更有些勞保黃牛推波助瀾,造成高發性的勞動爭議事件。
其實企業只要能夠了解職災的相關法律,正確投保勞保並做好補充職災的商業保險,就可以用正確的保險風險轉嫁規畫,大大的減低企業的職災風險,也可以讓發生職災的勞工家庭獲得應有的保障。
Q 職災一旦發生,就算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嗎?A:很多企業老闆勞保跟《勞基法》分不清,勞保是社會保險,《勞基法》是法律,兩者基本上沒有交集,但在《勞基法》第59條職災條文中指出,勞工若發生職災,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給補償者的是可以抵充職災的補償,所以就包括了勞保跟雇主購買的商業保險的理賠。
企業老闆要注意的是「補償」這兩個字,如果雇主有過失當然是要賠償,沒過失也要補償,所以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是給錢給定了。
Q 職災發生的醫療不是用健保醫療而是用勞保醫療,老闆認為幫員工投保勞保就夠了?A:這是錯誤的想法,因為職災理賠中會有幾個理賠問題存在:(1)職災醫療期間會產生要給員工原領工資的問題,而勞保在這個部分第一年只理賠投保金額的70%,第二年是50%,所以是不是有留一部分給雇主付錢,更何況企業投保勞保常會有以多報少的情形,所以原領工資不足的部分是不是也是要企業拿出來。
很多企業老闆有錯誤的觀念,認為足額投保就沒事了,不是這樣的,就算是足額投保,勞保理賠也不是全部,所以企業必須購買補充的職災保險來彌補不足的部分。
※重點:現在的問題是買錯保險更加危險,很多企業會購買團體意外險,這樣的規畫是錯誤的,因為團體意外保險是不會賠原領工資的,但給職災勞工原領工資卻是企業的職災責任。
(2)若醫療期間兩年都不能痊癒,而且失去了原有的工作能力,但又不符合殘廢標準,就必須給一次性的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勞工,這部分不但團體意外險不賠,連勞保都不賠,所以就是企業老闆要從口袋拿出來了,這點企業老闆要特別注意。
Q 保險如何規畫才正確?A:職災最害怕的是勞工發生了殘廢,勞保會有理賠,但最害怕的是企業以多報少會產生理賠的差額,這部分還是企業要負擔的。
更可怕的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所有的殘廢理賠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
或許企業老闆還慶幸有買團體意外險,那就要看運氣了,因為團體意外險的殘廢理賠只有11級79項,而職災的殘廢等級是15級221項,而且還要加50%的理賠,所以團體意外險在職災殘廢上的理賠會嚴重的不足的。
萬一發生了最嚴重的死亡,要注意的是勞保會賠投保金額的45個月外,就是理賠的受益人順位。
如果你的保險顧問在保單上的理賠順位寫法定繼承人,就代表他是完全沒有企業勞動法務管理的知識,因為勞基法的理賠順位跟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不同的,而《勞基法》是特別法,自然是以《勞基法》的順位為主而不是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這點企業老闆要特別注意不要賠錯人還要再賠一次。
現在的問題還不只這樣,因為團體意外險是賠給勞工的家屬,法院曾有判決團體意外保險為員工的福利,而職災補償是企業的責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所以企業又賠第二遍,等於買保險送錢給勞工來告雇主而獲得更多的理賠。
所以購買團體意外保險抵充職災是錯誤的規畫。
當然最危險的是跟殘廢狀況一樣,就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麼所有的死亡理賠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
正確的保險規畫當然是要將理賠金給雇主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才對,當雇主跟勞工和解後保險才會理賠,既然達成了和解的協議,自然就不會有後面會發生的訴訟問題,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但一般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條款有很多的陷阱,不是每家企業都會談
6. 勞動基準法§59-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 ... 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EN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EN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