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申請復效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學原理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其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 ... 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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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申請復效 ...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申請復效:. (A)一年 (B)一年六個月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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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熱門時事解析】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問題

而在停止效力之日起2年內,要保人得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 ... 因而,在2007年7月保險法第116條修正前,曾存有保險人得否於要保人申請復效時, ... (二)否定說(葉啟洲教授):縱使停效後被保險人健康狀態有重大變更,但保險 ... 上述2007年修法,仍留有若干爭議問題未解決,包含:第一、保險法 ... 2018.5月3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第59期】熱門時事解析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的若干爭議問題◎王知行壹、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原理一、停效與復效的制度人壽保險由於需要長期繳納保險費,且具有儲蓄的性質,立法者一方面禁止保險人以訴訟方式請求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法第117條第1項);另一方面,為避免保險人在未收付保險費的情況下,持續承擔危險,因而於人壽保險章節,設有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之特殊規定(保險法第116條),即當在30日的寬限期經過後,如要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則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而在停止效力之日起2年內,要保人得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於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若超過上述期限,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保險法第116條第3、6項)。

二、申請復效是否需提供「可保證明」?上述停效與復效之規定,相較於民法給付遲延的效果,對要保人來說,可享有避免立即遭終止契約的後果,對保險人來說,也可使保險契約繼續率提高,對雙方而言均有好處。

但是,在要保人向保險人申請復效時,可能存在逆選擇的風險——即要保人於身體健康惡化時,才向保險人申請復效。

因而,在2007年7月保險法第116條修正前,曾存有保險人得否於要保人申請復效時,要求要保人提供身體健康條件符合可保條件證明的爭議:(一)肯定說(桂裕、林勳發教授):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此可參照美、日保險實務。

另有認為依修正前條文,契約停效後,保險人得立即終止契約,並無提供可保證明的必要;但若依當時施行細則訂有復效期限2年內者,則應准許保險人查問可保條件。

(二)否定說(葉啟洲教授):縱使停效後被保險人健康狀態有重大變更,但保險人在訂約時即已對此進行評估,並據以計算保費,故保險人不得再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也不得審核或拒絕要保人的復效申請。

(三)小結:修正後採折衷說,依申請是在6個月之內或之後有不同效果,此可參照現行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三、上述修法未解決之問題上述2007年修法,仍留有若干爭議問題未解決,包含:第一、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之催告義務,得否透過契約免除?第二、若要保人於復效申請時提供的可保證明,與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不符時,其法律效果為何?第三、該條第3項所謂「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的比較時點為何?是「申請復效時」與「訂約時」抑或「停效時」比較?以下分別說明之。

▲TOP貳、人壽保險契約停效之催告義務得否以契約免除?一、問題意識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固然規定要保人延遲繳納保費,經保險人「催告」意思表示到達後30日仍未繳納,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但其中該條第一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的文字,則引起了能否以「契約」免除催告義務的爭議。

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月繳與季繳得免催告,但如果是以約定轉帳方式交付保費,仍應催告。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4. 272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申請復 ...

272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申請復效 (A)三年 (B)二年 (C)一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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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阿摩線上測驗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 ...×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關於鐵路營運佐級的企業管理大意,「財務管理」的試題範圍(大X海學員請進)台電12月招考新進雇用人員 預定開缺700餘名法學緒論重點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108年臺灣港務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考 正備取開缺158名朋友整理之超詳細教育社會學筆記~~~五顆星可免買陳嘉陽,融合陳嘉陽重點整理以及考古題愛下面隨堂測驗,適合準備教檢教甄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國文題庫3000題考前必備107個教育名詞精要整理各國教育制度整理各種效應整理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專注讀書使用的手機APP高中英文單字+附其片語500字+易混淆字方便快速!104志聖重點整理國語、數學政治學筆記分享行政學【重要焦點整理】行政運作03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港務局召募新進人員158名明天起開始報名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詳解卡銀行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密技QRcode關於阿摩80萬題免費題庫,最詳盡的詳解,是您考試的必備利器!錯在阿摩,贏在考場!考試一覽表公職考試普考高考初等考司法特考地方特考外交特考民航特考海巡特考社福特考稅務特考警察特考鐵路特考關務特考升官等考試原住民特考國安局特考移民署特考調查局特考警察升官等退除役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國際經濟商務身心障礙特考軍官轉任考試專利商標審查(已廢止)就業考試地政公路局博物館清潔隊中鋁招考中鋼招考台北捷運台船招考外貿協會桃園捷運桃園機場漁會招考漢翔招考農會招考郵局招考銀行招考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積電招考國稅局招考港務局招考環保局招考阿里山鐵路中油僱員招考中華電信招考台灣菸酒招考台糖員工招考台電僱員招考經濟部國營聯招農田水利會招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電身心障礙招考預備軍、士官考試台水(自來水)評價人員教職考試教師檢定教師甄試教育學程公幼教保員學校營養師學校護理師教師公費碩士證照考試CQTIC3TQCCAMSJAVAPVQCTBSA棒球adwords監理所驗光師DTL國旅F-STEP認證保健食品健康管理國際禮儀奧林匹亞工程品質微析科技日文檢定英文檢定遊程規劃金融證照電子商務CWT全民中檢業餘無線電牙周病專科計程車登記iPAS能力鑑定TOPIK韓文檢定EEC企業電子化兒科專科醫師內科專科醫師專任運動教練機器人工程師自動化工程師華語教學能力行政院原子能製造管理證照駕照-職業汽車技術士技能檢定營造業工地主任病歷資訊管理師行政院環保證照台灣公共衛生學會台灣長期照顧學會ABACUS航空電腦訂位Tims台灣行銷學學會ITCE國際貿易大會考Mixcraft數位成音認證台灣醫學資訊檢定考機場空側駕駛許可證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ITE資訊專業人員鑑定高階/調查與研究分析師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EMT)專技人員(考選部、航海)MTA微軟專業應用技術認證急診加護護理師能力鑑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TMCA台灣行銷傳播專業認證CVCDA中華商務職能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商業職業教育學會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測驗升學考試EMBA國中國小高中在職專班學力鑑定私醫聯招警專考試高職(五專)學士後中醫學士後西醫轉學考(插大)中央警察大學警專甄試警大研究所(碩士)數位內容設計創意班國外考試日本新加坡錯在阿摩,贏在考場!►馬上測驗搜尋: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考選部將於103年8月2日至4日舉辦103年第二次醫師、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03年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99by孫一美 考試院院會於今(27)日通過103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看全文全國首例!實踐大學週邊人行道禁煙 3月1日起開罰30byWeikinLi  ..看全文新北環保局招考約僱稽查員80人即日起開始報名43by奧古斯丁【2014.06.23新北市政府新聞】為維護市容環境整潔與提升稽查工作品質,新北市環保局將辦理..看全文102年司法人員、司法官特考定於8月10日起舉行28byHanchuanFeng(中央社訊息服務2013042514:3



6. 保險契約的復效

前面有討論到沒有繳交保費到保險契約停效之間的流程, ... 【第三階段】:停效2​年後,保險契約終止(?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 ...保險契約的復效保險契約停效了!如何辦理復效呢?辦理復效時,保險公司可以隨意拒絕嗎?停效滿2年,保險契約一定終止嗎?前面有討論到沒有繳交保費到保險契約停效之間的流程,如果還沒有看過的可以點擊以下連結參閱《保險契約的停效》。

保單可以辦理復效的好處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契約有長期性以及繼續性的特性,若一時疏忽忘記繳交保費而導致保險契約終止,又可能因為健康已經惡化無法再投保新的保險,是非常不利益的一件事。

所以保險法116條是規定保險契約【停效】,而不是【終止】,讓保險契約有機會復效。

停效後的保險契約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停效6個月內,此時保險公司不可以拒絕復效【第二階段】:停效6個月後到2年之間,保險公司特定情況下可以拒絕復效。

【第三階段】:停效2年後,保險契約終止(??)停效後6個月內,都可以直接復效如果保單真的進入停效階段,則根據保險法116條第3項前段,只要繳交以下費用,【1】保險費【2】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3】其他費用翌日上午0時就可以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

【保險法116條第3項前段】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停效後6個月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是不能拒絕的,只能同意。

停效6個月後到2年之間,保險公司可以篩選有部分有心人士可能會故意不繳交保費,等到身體健康惡化的時候再趕緊辦理復效,如此投機取巧行為將嚴重破壞保險制度。

因此對於停效6個月後到2年之間的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具有【危險篩選權】,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復效的。

【保險法116條第3項後段】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3項後段】要保人如未於10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保險法116條第4項】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流程圖如下【第1步】要保人申請復效,保險公司5日內是否要求提供可保證明?若沒有,則視為保險公司同意復效。

若有,則進入第2步。

【第2步】要保人有沒有在10日交出可保證明?若沒有交出,則保險公司可以退回該次的復效申請。

若有交出,則進入第3步。

【第3步】保險公司收到可保證明後,是否有在15日之內拒絕復效?若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保險公司15日內拒絕,則申請復效失敗。

若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沒有」重大變更,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復效成功。

若保險公司沒有在15日內拒絕,則視為保險公司同意復效。

 問題1  什麼是【可保證明】? 條款與保險法116條第3項都有提到的「可保證明」,通常是指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

 問題2  【危險重大變更】怎麼比?這邊的重大變更是指【停效後】到【申請復效時】,不是比【訂立契約】到【申請復效】之間。

以下面這個判決為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28號民事判決】103年4月12日至心臟科門診,經診斷為狹心症、高血壓、冠狀動脈心臟病,103年6月27日停效,104年6月25日申請復效,核其危險程度在該停效期間應無重大變更,顯見被告(註:指保險公司)於此次原告之請求亦係認其於停效後之危險程度應無重大變更,本院審酌原告之各該可保證明所示病情,認其危險程度於停效後至申請復效時應無重大變更而未達被告可拒絕承保之程度,被告依約自應同意其復效。

這個案件時間順序如下:103年4月12日至心臟科門診,經診斷為狹心症、高血壓、冠狀動脈心臟病,103年6月27日停效,104年6月25日申請復效。

該案件中被保險人的心臟相關疾病是停效之前就有的,並不是停效期間增加的,停效期間並沒有危險的重大變更,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復效。

【心臟病是停效之前就有的,停效期間沒有危險的重大變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依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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