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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擴建廠房準備轉回之後續問題

提撥保留盈餘時,並未限制資產之用途,僅不得作作為股利分配而已,亦未提撥任何資產特別保管或運用,因此,為了廠房擴建需求而將未分配 ...>財務報表分析>擴建廠房準備轉回之後續問題標題擴建廠房準備轉回之後續問題(2020-10-24)姓名何先生/小姐行業別其他未分類業區域台中市問題你好:想詢問為了廠房擴建需求將未分配保留盈餘指撥為廠房擴建準備,若將來廠房擴建完成股東沒有錢付尾款的情況下可做廠房擴建轉回嗎?如何做轉回?回覆財會專業顧問陳泰義回覆內容您好:公司為廠房擴建需求,依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提列特别盈餘公積,指撥為廠房擴建準備,若將來廠房擴建完成,該準備有超额剩餘金額或發生擴建未能完成等情況下,公司自可依變更章程或股東會再為新決議,而變更其提存之目的或借記「特別盈餘公積]」貸記「累積盈虧」,轉回未分配留盈餘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時間2020-10-24回覆財會專業顧問許禮賢回覆內容所謂保留盈餘指撥是因為法律規定或特殊原因將保留盈餘加以限制或凍結,使公司不能以資產分配股利而導致保留盈餘減少。

提撥保留盈餘時,並未限制資產之用途,僅不得作作為股利分配而已,亦未提撥任何資產特別保管或運用,因此,為了廠房擴建需求而將未分配保留盈餘指撥為廠房擴建準備,僅限制指撥之保留盈餘不得分配給股東,若將來廠房擴建完成股東(公司?)沒有錢付尾款的情況下,指撥之保留盈餘原因尚未消滅,(因目的尚未達成)尚無法將指撥之保留盈餘轉回,但由於此乃自願性提撥,因此公司若想要轉回此指撥之保留盈餘,只需經股東會同意解除限制原因即可。

分錄則如吳財會專業顧問所建議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時間2020-10-24回覆財會專業顧問吳巧玲回覆內容1.依我國公司法,已指撥保留盈餘又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二科目。

2.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3.為了廠房擴建需求將未分配保留盈餘指撥為廠房擴建準備時,應先經股東會決議,指撥時借記保留盈餘,貸記「已指撥保留盈餘」或特別盈餘公積;解除盈餘分配之限制時,將原指撥分錄轉回。

由於保留盈餘指撥係公司為擴建廠房需求經股東會同意而將保留盈餘加以限制,使不得以資產分配股利,此乃公司自願性提撥,因此若廠房擴建完成股東(公司?)沒有錢付尾款的情況下,要將此保留盈餘指撥轉回,則須經股東會之同意。

依經濟部71年2月11日商03889號,已指明用途之特別盈餘公積,倘其原提之目的已消失,應予查明屬實後,可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辦理增資。

查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係依公司章程訂定或股東會決議所提存,公司自可依變更章程方法或股東會再為新決議而變更其提存之目的。

4.轉回分錄:借:已指撥保留盈餘或特別盈餘公積***貸:未分配盈餘***(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



2. 公司法第237條-函釋

是以,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

... 公司決定將89年度以前累積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轉列為保留盈餘者,應依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第237條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稅捐稽徵機關查帳通知轉正致盈餘增加應否補提法定盈餘公積視轉正事項應否調整帳面而定查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故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自應以完納一切稅捐後之可分派盈餘為計算基礎,而可分派盈餘乃以依照公司法第230條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盈餘分派議案為依據,惟如已依法提列此項公積後,於年度決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帳通知轉正,致原有盈餘部份增加;應否再行補提法定盈餘公積,應視稽徵機關核定轉正之事項,應否調整帳面記載而定。

(經濟部61年9月19日商29193號)△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消失轉發現金股利適用問題已指明用途之特別盈餘公積,倘其原提之目的已消失,應予查明屬實後,可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辦理增資。

查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係依公司章程訂定或股東會決議所提存,公司自可依變更章程方法或股東會再為新決議而變更其提存之目的。

來函所稱公司依法經股東會議決提列「擴充生產設備特別盈餘公積」,於其擴充計畫完成,超過擴充設備之剩餘金額除應依上開說明辦理外,其用作派充股息及紅利時,應有公司法第232條規定情形方得辦理。

(經濟部71年2月11日商03889號)△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可否迴轉之疑義按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其性質屬將已實現之盈餘累積為公積。

復按公司法所稱法定盈餘公積,又稱強制公積,為避免違反公平課稅原則及影響股東對盈餘之分配,故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生虧損年度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嗣後於發生盈餘年度尚不得經股東會決議將以前年度已用以彌補虧損之法定盈餘公積予以迴轉。

(經濟77年3月31日商08605號)【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經濟部83年5月2日商字第205661號函部分不再援用。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釋疑查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二者皆屬可行,惟意義並不相同。

前者是提列後之淨額,而後者則是未提列之總額。

因此,公司如擬變更前開提列之基礎,則應於變更提列基礎之年度,計算二種不同提列基礎之累積影響數,據以調整「法定盈餘公積」及「累積盈餘」。

(經濟部83年5月2日商205661號)△公司之盈餘分派係以股東常會承認之盈餘數額為據按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公司於完納稅捐後,分配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照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及第62條規定,公司之盈餘係指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會計事務所累積之盈餘而言。

是以,有關盈餘分配係以股東常會承認盈餘分派議案之盈餘數額為依據,尚非以稅捐單位核定之盈餘數額為準。

(經濟部86年9月23日商86217699號)△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並不以分配盈餘為要件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係指盈餘分派時,須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上開公積之提列,並不以分配盈餘為要件。

是以,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

(經濟部89年8月29日商89217429號函)【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經濟部90年11月7日商字第09002238390號函部分不再援用。

△法定公積提列疑義查本部83年5月2日商205661號函釋規定,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



3.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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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3.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1.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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