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保險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一、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亦得依本項 ...目前線上:399人,瀏覽人次:632480838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時間:中華民國085年03月06日編章節條文第七章理賠事項第二十二條(危險發生之通知)一、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亦得依本項約定為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二、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其因而致使本公司發生損害,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賠償。

第二十三條(權利之保留)本公司於接到危險發生之通知後,為確定賠償責任所採取之查勘、鑑定、估價、賠償理算、證據蒐集以及依據後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處置等行為,不影響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損失擴大之防止)一、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前項義務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於其必要合理範圍內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本公司之償還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第一項所定之義務者,對其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任何費用及因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損失現場之處理)一、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依前條規定為必要之緊急措施外,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並維持現狀。

本公司得隨時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及被保險人置存於該建築物內或處所之動產,並加以分類、整理、搬運、保管或作其他合理必要之處置。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執行前項之處置者,喪失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六條(理賠手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本公司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第二十七條(承保建築物之理賠)一、以實際現金價值基礎約定保險金額之理賠:承保建築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以該建築物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高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者,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僅於該實際現金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但有詐欺情事時,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無詐欺情事時,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按照承保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比例減少。

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按實際現金價值為x─────────────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承保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下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時,其保險金額等於投保時「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之實際現金價值,即不受本項第二款比例分攤之限制。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已達該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百分之八十者,即不受本項第二款比例分攤之限制。

二、以重置成本基礎約定保險金額之理賠承保建築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得選擇修復或重建受毀損之建築物,亦得以現金賠付因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不再扣除折舊。

本公司選擇修護或重建受毀損之建築物時,其所需之費用雖超過保險金額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建外,若被保險人不願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本公司僅以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本公司並就重置成本為基礎與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之保險金額差額部分計算應返還之保險費。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



2. 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

4 住宅火災保險,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A)5日 (B) 10 日 (C) 20 日 (D) 30 日.×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精神分析學派(考前快速複習)疫情嚴峻,請大家一起為防疫努力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企業管理筆記考選部因應疫情發展,近期2項國家考試延後舉行各種效應整理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避免考試群聚外語導遊、地政士等國考延期高普考重大變革!停考公文、英文比重增112年起實施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活動NEW!密技財產保險實務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下ㄧ題查單字:關4住宅火災保險,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A)5日(B)10日(C)20日(D)30日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財產保險實務-107年-107專技普考-財產保險實務概要#69678答案:A難度:適中0.588討論私人筆記(0)最佳解!YU國三上(2021/05/16)file:///E:/chrome%20%☆4%☆8%8☆%☆8%...(內容隱藏中)查看隱藏文字1FVic高二上(2019/10/25)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檢舉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懸賞詳解X財產保險實務19現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對象,共分為幾類?(A)三類(B)四類(C)五類(D)六類...10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財產保險實務26商業火災保險可以附加下列那些SB附加條款?①重置成本附加條款②專業費用附加條款③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④殘餘物清除費用附加條款...10x前往解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4住宅火災保險,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阿摩線上測驗



3.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本公司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向本公司請求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民國85年03月06日)第23條本公司於接到危險發生之通知後,為確定賠償責任所採取之查勘、鑑定、估價、賠償理算、證據蒐集以及依據後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處置等行為,不影響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

第25條一、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依前條規定為必要之緊急措施外,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並維持現狀。

本公司得隨時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及被保險人置存於該建築物內或處所之動產,並加以分類、整理、搬運、保管或作其他合理必要之處置。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執行前項之處置者,喪失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

第26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本公司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第30條一、本公司以現金為賠付者,應於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檢齊文件及證據後十五天內為賠付。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遲延者,當自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檢齊文件及證據之日起加給利息。

本公司正常鑑認承保之危險事故及損失之行為,不得視為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

二、本公司以回復原狀、修復或重置方式為賠償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回復原狀、修復或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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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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