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 條》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罰則
內容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2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地政法規Regulation法規新訊法規查詢法規樹狀查詢法規條件查詢解釋函令查詢:::首頁>地政法規>法規樹狀查詢小中大解釋函令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11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3633號函要旨「罰鍰」與「怠金」兩者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內容一、案經徵詢法務部以97年11月10日法律字第0970033949號函略以:「按『罰鍰』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在學理上又稱秩序罰;『怠金』在學理上稱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屬於間接強制方法之一,故兩者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理論上可併行之(法務部95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50018795號函、96年1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60003339號函意旨參照)。
」。
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函意見。
二、本案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經貴府地政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後,得否再處以怠金乙節,請斟酌係爭事實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第30條規定之要件,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要旨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等事宜內容案經本部於94年3月29日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未派員)、法務部(未派員)、經濟部、財政部賦稅署、各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等民間團體會商,獲致下列結論:一、有關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仍請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事實審認是否構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處罰要件;又所謂「為業」之認定,請參酌法務部83年3月19日法83律決05573號函釋辦理,但律師或地政士執行業務之範圍,合於律師法或地政士法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並請參考下列行為態樣蒐集違法事證,但不宜僅以下列行為態樣之一即遽為認定其違法營業:(一)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1.設有店面或辦公室之營業處所,其外觀、市招、櫥窗、看板、名片及廣告之內容,有明顯從事仲介業務之徵象,並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認知其為從事仲介業務者。
2.未設有店面或辦公室之行為人,以看板、名片或廣告等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方法,為從事仲介業務之表示或表徵者。
3.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不動產公開進行招攬或媒合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行為者。
4.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者。
5.簽署不動產承購、承租要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者。
6.收受斡旋保證金、要約保證金、出價保證金、協調金或相當於該性質之款項者。
7.代為收受不動產相關之定金或開立定金收據者。
8.收取不動產仲介服務報酬或其他類此之對價者。
9.提供解說不動產說明書或相當於該說明書者。
10.簽署委託標購法院拍賣不動產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者。
11.向執行法院提出委任狀之投標代理人,有繼續反覆實施該代理投標之行為者。
12.收取法拍屋代標服務報酬者。
13.公司或商號之登記營業項目為「房屋仲介業」、「土地仲介業」或「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並於最近一年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有案者。
14.最近一年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有案,並足以辨識其為從事仲介業務者。
15.其他具有明顯經營仲介業務之事證者。
(二)從事不動產代銷業務之行為1.設有非常態固定場所之營業處所,其外觀、市招、櫥
」。
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函意見。
二、本案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經貴府地政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後,得否再處以怠金乙節,請斟酌係爭事實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第30條規定之要件,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要旨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等事宜內容案經本部於94年3月29日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未派員)、法務部(未派員)、經濟部、財政部賦稅署、各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等民間團體會商,獲致下列結論:一、有關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仍請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事實審認是否構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處罰要件;又所謂「為業」之認定,請參酌法務部83年3月19日法83律決05573號函釋辦理,但律師或地政士執行業務之範圍,合於律師法或地政士法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並請參考下列行為態樣蒐集違法事證,但不宜僅以下列行為態樣之一即遽為認定其違法營業:(一)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1.設有店面或辦公室之營業處所,其外觀、市招、櫥窗、看板、名片及廣告之內容,有明顯從事仲介業務之徵象,並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認知其為從事仲介業務者。
2.未設有店面或辦公室之行為人,以看板、名片或廣告等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方法,為從事仲介業務之表示或表徵者。
3.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不動產公開進行招攬或媒合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行為者。
4.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者。
5.簽署不動產承購、承租要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者。
6.收受斡旋保證金、要約保證金、出價保證金、協調金或相當於該性質之款項者。
7.代為收受不動產相關之定金或開立定金收據者。
8.收取不動產仲介服務報酬或其他類此之對價者。
9.提供解說不動產說明書或相當於該說明書者。
10.簽署委託標購法院拍賣不動產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者。
11.向執行法院提出委任狀之投標代理人,有繼續反覆實施該代理投標之行為者。
12.收取法拍屋代標服務報酬者。
13.公司或商號之登記營業項目為「房屋仲介業」、「土地仲介業」或「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並於最近一年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有案者。
14.最近一年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有案,並足以辨識其為從事仲介業務者。
15.其他具有明顯經營仲介業務之事證者。
(二)從事不動產代銷業務之行為1.設有非常態固定場所之營業處所,其外觀、市招、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