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第4條,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 ...MyWoo首頁 |六法全書 |律師網 |法拍網 |地圖網 |選戰地圖 |國語辭典 |六法全書下載法規目錄 ->  財政及金融法規 ->  中央銀行(外匯)目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03月07日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第一章總則 §+++1+++第二章外匯業務之開辦 §+++4+++第三章外匯業務之經營 §++10+++第四章附則 §++16+++第4條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

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第5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第6條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第7條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第8條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第9條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五、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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