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9-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中央銀行>外匯目第9條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五、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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