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為什麼一定要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 黃大偉理財 ... | 保險法受益人規定

置頂 保險受益人為什麼一定要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例如父母)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 ...黃大偉理財研究室跳到主文『平凡之理財路,也能邁向財富自由』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黃大偉來為你加薪-GoogleADMay31Sun202023:12保險受益人為什麼一定要再加上「法定繼承人」?保單受益人「通常」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法定繼承人。

只有保單的要保人,才能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受益人」的申請,且要保人需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簽章同意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例如父母)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例如子女)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

人壽保險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險人身故後,有權獲得身故保險金給付的人。

根據國稅局資訊,一般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

 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

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

如果該保單是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保險給付不必繳遺產稅,也就是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因此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中皆會載明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為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為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

要保人可以同時指定一人或多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個人,機關、行號或團體。

 超推薦➤▶信用卡》2021年刷卡繳保費神卡,現金回饋排行榜【非業配】(持續更新中) 受益人該如何指定  要保人可以同時指定一人或多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個人,機關、行號或團體。

 ▲受益人「通常」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及法定繼承人。

實務上若填寫其他關係人,保險公司大多不會同意,因為擔心有道德風險。

▲可以填寫多位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的順位及分配比例,例如配偶50%、大兒子25%、小兒子25%,先做好分配,避免日後糾紛。

▲在受益人欄位的最後一個順位可填上「法定繼承人」,若前面定順位的受益人不幸同時離去時,將由民法繼承編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出任受益人、請領保險金。

  民法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序?  ▲ 在保單「受益人」欄位中填寫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之繼承的順序及比例如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配偶之後的順位,依序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配偶其應繼分為1/2•第三順位─兄弟姐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配偶其應繼分為1/2•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配偶其應繼分為2/3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受益人可以將其受益權轉讓他人?  ▲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要保人需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簽章同意     每一種保單都可以變更或指定受益人嗎?  若投保的是被保人身故後、受益人可請領「身故保險金」的意外險或壽險,以及期滿後可以領回的「生存保險金」的年金險或儲蓄險,就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順位或身份。

但若投保的是住院醫療險、癌症險或失能扶助險這些險種,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同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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