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 ... | 新北市中低收入戶補助多少錢

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 ...目前線上:1753人,瀏覽人次:607227428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時間: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所有條文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之申請及審核作業,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分工如下:(一)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1.訂定審核基準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補助等級。

2.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3.申請案件及複查案件之工作計畫督導、考核、輔導、釋示、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生活扶助等級核定、申復、撥款、溢領追繳及宣導等事宜。

4.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申復事宜。

(二)區公所:1.受理案件申請(包含申請案件及複查案件、資格異動、申復、增列及減列戶內成員等案件),派里幹事實地訪視並完成個案調查,申請案件之建檔、審查、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扶助等級核定、中低收入戶核定、申復及追繳溢領協助事宜。

2.查調申請案件所需之所得財產稅籍及戶籍等資料。

3.主動辦理查報、關懷訪視及建檔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之異動情形。

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產公告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本市平均每戶儲蓄額計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

但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計算所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低於前一年度動產公告金額時,得予以維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公告金額,參照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之本市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計算,並得以本市各行政區實際漲幅狀況分區訂定之。

四、前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計算,但應計算人口之工作收入,得參考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等資料。

本法第五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指下列各款情形:(一)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及其慰問金。

(二)定期給付之遺眷撫卹金。

(三)定期給付之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

(四)定期給付之贍養費及扶養費用。

(五)動產及不動產之出租所得。

(六)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之經常性及一次性收入。

五、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動產,指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汽車、保險給付、補償金及國家賠償金等其他一次性給與。

前項動產計算方式如下:(一)存款(含外幣)按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並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其他利率者,以實際利率推算。

(二)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三)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四)國內上市股票之價值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個股前一年度平均價計算。

(五)中獎所得以最近二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經銷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六)汽車價值計算,參照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相關鑑價資訊計算。

(七)其他如財產交易、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付,參照申請人檢具之證明文件計算。

六、家庭應計算人口動產流向不明、主張現況與財稅資料不符或同一人具二輛以上汽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使用用途。

前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一)申請人主張存款本金與實際存款金額不符者,除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舉證存款利率外,應檢具每筆存款最近二年之餘額證明、書面之存款流向證明單據及說明。

(二)申請人主張投資公司已解散者,應檢具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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