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確立國土新秩序(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 | 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一、前言 因應全球環境及氣候變遷的挑戰,並解決我國過去土地發展亂象,《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5月1日施行。

依規定,該法施行後2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 ...首頁政策與計畫重要政策:::政策與計畫施政方針與報告院會議案重要政策內政及國土外交國防法務教育文化及科技財政經濟交通建設農業環保衛生福利勞動綜合行政政策櫥窗重要施政成果專案報告重要政策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全國國土計畫—確立國土新秩序日期:107-05-18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一、前言因應全球環境及氣候變遷的挑戰,並解決我國過去土地發展亂象,《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5月1日施行。

依規定,該法施行後2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4年及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

亦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

自《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歷經2年的規劃及審議,行政院於107年4月27日核定了內政部的「全國國土計畫」(同月30日公告實施),它是一個整體性、政策性與目標性的計畫,將作為後續地方政府,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的上位指導原則。

該計畫針對可發展與不可發展的土地訂定了劃分原則,將原本的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重新檢視及規劃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4種地區,將促使我國土地的利用更為明確,達成「適地適用」,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二、國土使用6變革兼顧發展與永續「全國國土計畫」是我國國土規劃最上位的法定綱要性指導計畫,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城鄉發展及地方彈性,實施後對土地使用制度有以下6大變革:(一)加強國土保育保安■ 劃設國土保育地區:將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串聯起來,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進行較嚴格的土地管制。

其中國家公園因屬保育目的,將全區納入;至於部分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保護區,基於保育廊道的延續性,亦將納入。

■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針對土石流高潛勢及飽受災害或破壞等6類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提出較積極的復育計畫,復育完成後即退場,不會永久限制土地開發利用。

(二)加強農地維護管理■劃設各類農業發展地區:提供糧食作物、農業經營有關的產製儲銷及居住使用,以積極改善農村居住及生活設施,並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業基礎設施。

■ 確保糧食安全:目前農地總量目標為74至81萬公頃,即包括全國農漁牧一級產業糧食生產土地都應積極保留。

同時將落實農地農用策略,改善農地破碎問題,藉由維護農業生產完整性、投入農業施政資源及加強農業用水管理等策略,確保國內糧食安全無虞。

(三)輔導農地違規工廠轉型■實施前:農地上違規工廠遍布,造成農業生產環境破壞。

■ 實施後:訂定相關使用指導,要求地方政府必須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及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

對於零星、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優先拆除或恢復原狀;其餘在安全、公平與合理前提下,經評估後,將屬於農產業相關之未登記工廠,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屬於與工業性質與地方產業鏈相關者,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避免農業生產環境任意轉用,也讓已具規模的產業用地納入管理。

(四)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實施前:全國共有4,000多處鄉村區,過去並沒有考量鄉村區特性及發展需求進行空間規劃及投入資源,導致鄉村陷入環境窳陋、建築頹圮、產業沒落、人口流失的發展困境。

■實施後: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策略」,依鄉村地區特性,按照「農業發展型」或「工商發展型」,將居住、產業、運輸及公共設施等四大需求導入因應對策,使鄉村具備友善與優質的生活環境,進而讓鄉村人口穩定且持續發展。

(五)強化地方主導空間計畫■實施前:早期非都市土地主要按現況編定並實施管制,產業開發建設屬個案審查,缺乏實質空間計畫來指認發展區位,導致土地使用的不確定性與投資風險。

■實施後:由地方政府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引導各轄內居住、產業、公共設施之空間發展,將可減低投資不確定性與風險,創造公私部門開發雙贏之契機。

且未來農業發展地區與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係由各地方政府核發,不需再送到中央審查,可由地方政府掌控主導開發,實現地方自主規劃。

(六)尊重原民傳統文化國土計畫涉及原住民族的土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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