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險制度 | 訴訟保險

訴訟保險制度(Legal Expenses Insurance)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 ...訴訟保險制度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訴訟保險制度(LegalExpensesInsurance)目錄1什麼是訴訟保險制度2訴訟保險制度的意義[1]3訴訟保險制度的缺陷[1]4我國建構訴訟保險制度的可行性[1]5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之障礙[1]6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的建議[1]7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訴訟保險制度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編輯]訴訟保險制度的意義[1]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範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

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

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

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

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編輯]訴訟保險制度的缺陷[1]  儘管訴訟保險制度具有著積極的社會意義,但是,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太窄。

  訴訟保險制度只能適用於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並且具有保險購買能力的中等收入階層,卻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需求。

因此,純粹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制度並不是一條最佳的途徑。

  2.訴訟保險制度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後果。

  訴訟保險制度是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的方式代當事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這也就存在著保險公司利用律師依賴通過保險公司獲取報酬的條件,操縱訴訟結果的可能,從而使司法的公正性無法得到最大化的體現,最終損害公民對法律的信賴度。

  3.訴訟保險制度可能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

  程式安定是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之一,這就要求任何民事訴訟程式都不應輕易發動,更不能濫用。

訴訟保險制度的設立,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但另一方面也就有可能為當事人濫訴打開了缺口,因為當事人抱有“反正打官司的錢由保險公二JH{,不打A不打”的,從而使通過負擔案件訴訟費用制約濫訴的措施失去作用。

[編輯]我國建構訴訟保險制度的可行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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