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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法§11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 ...列印時間:110/05/1902:37:::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保險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保險法EN第117條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法(民國109年06月10日)EN第116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新光產險|新光 ...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若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涉及較嚴重的過失(重)傷害罪或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有必要諮詢 ...新光幫我保第三人責任險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第三人責任險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被保險人若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涉及較嚴重的過失(重)傷害罪或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有必要諮詢或委託律師為當事人辯護,而產生律師費用。

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險,就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支付該項費用,減少損失。

Q:投保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有沒有什麼限制?A:須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後,才能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

Q:誰是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請求的對象?有沒有什麼限制?A:(1)保單上所記載的被保險人(車主)(2)車主的配偶或家屬(3)車主所僱用的駕駛人(4)經車主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但若數人符合承保範圍,則由車主取得保險給付的請求權。

Q:附加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保險中,補償內容及申請文件為何?A:保險金種類保險金額額度刑事訴訟律師費用以投保金額為上限申請文件除申請書外,需準備以下資料:刑事起訴書或相關訴訟文書(如:判決書)律師費用收據正本立即投保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嗎?是否請選擇您的建議說明還要更詳細條列說明會更好搭配實例會更懂文字用語要親民請告訴我們您的建議,謝謝!送出建議延伸閱讀汽車保險-強制責任保險汽車保險-駕駛人傷害保險汽車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更多汽車險商品網路投保優惠活動檔案下載新光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聲明事項(車險)



3. 訴訟保險制度

訴訟保險制度(Legal Expenses Insurance)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 ...訴訟保險制度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訴訟保險制度(LegalExpensesInsurance)目錄1什麼是訴訟保險制度2訴訟保險制度的意義[1]3訴訟保險制度的缺陷[1]4我國建構訴訟保險制度的可行性[1]5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之障礙[1]6我國訴訟保險制度建構的建議[1]7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訴訟保險制度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編輯]訴訟保險制度的意義[1]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範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

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

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

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

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編輯]訴訟保險制度的缺陷[1]  儘管訴訟保險制度具有著積極的社會意義,但是,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太窄。

  訴訟保險制度只能適用於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並且具有保險購買能力的中等收入階層,卻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需求。

因此,純粹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制度並不是一條最佳的途徑。

  2.訴訟保險制度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後果。

  訴訟保險制度是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的方式代當事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這也就存在著保險公司利用律師依賴通過保險公司獲取報酬的條件,操縱訴訟結果的可能,從而使司法的公正性無法得到最大化的體現,最終損害公民對法律的信賴度。

  3.訴訟保險制度可能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

  程式安定是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之一,這就要求任何民事訴訟程式都不應輕易發動,更不能濫用。

訴訟保險制度的設立,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但另一方面也就有可能為當事人濫訴打開了缺口,因為當事人抱有“反正打官司的錢由保險公二JH{,不打A不打”的,從而使通過負擔案件訴訟費用制約濫訴的措施失去作用。

[編輯]我國建構訴訟保險制度的可行性[1] 



4. 發生車禍了,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

104年11月19日協商破局後,老陳表示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理賠人員告訴小雯如果收到民事開庭的通知,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免權益受損。

一直到了隔年,也就是 ...:::電子報:::首頁>教育宣導園地>案例分享>案例分享>電子報案例分享>評議案例分享>發生車禍了,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字級設定:最小字一般字最大字[Ctrl]+[+]:可放大字體,[Ctrl]+[-]:可縮小字體友善列印轉寄好友發生車禍了,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申請人怎麼說…小雯在103年1月間以自己所有的自用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強制險並附加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3個多月後,也就是103年4月28日,小雯開車與騎乘機車的老陳發生車禍導致老陳受傷,老陳的機車也因此損壞。

之後老陳在105年8月間到法院向小雯提起民事訴訟經判決確定,小雯的帳戶存款並因此遭到扣押。

小雯請求保險公司依照法院判決內容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怎麼說…依據保單共同條款的約定,由本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

103年4月28日小雯跟老陳發生車禍後,保險公司曾指派理賠人員於104年6月4日及104年11月19日偕同小雯參與刑事偵查程序並和老陳進行協商,但無法達成共識。

104年11月19日協商破局後,老陳表示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理賠人員告訴小雯如果收到民事開庭的通知,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免權益受損。

一直到了隔年,也就是105年的5月下旬理賠人員致電小雯與老陳,確認老陳並沒有提出民事告訴,小雯也沒有收到民事開庭通知。

而因為老陳對於小雯的車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而消滅,所以理賠人員告訴小雯將以免賠結案,小雯也表示同意。

 後來一直到了105年8月間,老陳才向小雯提起民事訴訟,而小雯沒有理會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訴訟,並且案件已經在106年4月17日經法院判決確定。

然而,小雯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在105年4月28日就已經屆滿2年的消滅時效,因此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一、保險公司曾派員於104年6月4日及104年11月19日偕同小雯參與協商,因此可以認定最慢老陳已經在104年6月4日向小雯提出賠償的請求。

從而,小雯的保險金請求權就應該從104年6月4日起算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雖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時效可以中斷而重行起算,但是小雯並沒有就此提出相關事證及說明,因此小雯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已經在106年6月3日屆滿2年時效而消滅。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一、責任保險商品之保險人是否應該負擔保險責任,在實務上可分為「事故發生基礎」及「索賠基礎」2種基準。

「事故發生基礎」的責任保險契約,是以造成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即損害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認定基準;「索賠基礎」的責任保險契約,則是以受害人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之請求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認定時點。

二、承上,本案保單共同條款第19條約定:「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此外,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二、財損責任險:…,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

由此可知,本案保單是採取類似前述「索賠基礎」的制度,也就是以「受賠償請求時」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認定時點。

三、本案保險公司曾指派理賠人員於104年6月4日及104年11月19日偕同小雯參與協商,因此可以認定最慢老陳已經在104年6月4日向小雯提出賠償的請求。

從而,小雯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金請求權就應該從104年6月4日起算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雖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時效可以中斷而重行起算,但是小雯並沒有就此有利其主張的事由提出相關事證及說明,因此小雯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已經在106年6月3日屆滿2年時效而消滅。

而小雯是一直到107年1月間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其保險金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依據民法第144條第1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

  參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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