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 | 動產不動產定義

動產[编辑] ...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於大多數國家与地区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 ...動產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1],於大多數國家與地區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註1]、台灣[註2]及中國[註3]等,而法國[註4]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2],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3]。

[4]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

[5][6]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6]。

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

[4]參見[編輯]不動產注釋[編輯]^日本民法第86條^中華民國民法第67條^中國擔保法第92條2款^法國民法第528~536條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不動產?.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永久失效連結]^頁130,《法律百科全書I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978-957-41-5158-5^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6~227^4.04.1張谷,《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動產,頁189,ISBN7-301-07045-4^物權總覽(PDF).五南圖書. [永久失效連結]^6.06.1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8,2009年8月,ISBN978-957-814-101-8閱論編物的分類學理上分類融通物·不融通物可分物·不可分物代替物·不代替物消費物·非消費物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特定物·種類物法律上分類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原物·孳息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動產&oldid=55905973」分類:法律術語民法隱藏分類:自2017年11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導覽選單個人工具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命名空間條目討論臺灣正體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查看閱讀編輯檢視歷史更多搜尋導航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說明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工具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列印/匯出下載為PDF可列印版其他語言العربيةAzərbaycancaБашҡортсаDanskEnglishEsperantoEestiفارسیSuomiFrançaisעבריתMagyar日本語Қазақша한국어NorsknynorskNorskbokmålPolski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venskaతెలుగుTürkçeТатарча/tatarçaУкраїнськаOʻzbekcha/ўзбекча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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