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66、67、389、811 條 | 動產不動產定義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民法(民國98年06月10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檢視現行法條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檢視現行法條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檢視現行法條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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