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大職災與重大環保違規事件應如何判定? | 重大職業災害定義

第31 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常見問題:::home常見問題關於重大職災與重大環保違規事件應如何判定?2020.03.13關於重大職災與重大環保違規的解釋如下:(1)重大職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與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定義之,詳細內容請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102年07月03日修正)第37條(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103年06月26日修正)第31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2)重大環保違規的定義主要為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此部份須由所在地區的環保局開立違規紀錄證明,仍依該地方環保局之判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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