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 重大職業災害定義

各業通用安衛規章分夜適用安衛規章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危害性化學品危害預防規章勞動法規二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1.中華民國90年5月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檢2字第00200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2.中華民國91年4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檢1字第0910019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3.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1字第0910038096號函修正發布4.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1字第0920018321號函修正發布5.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1字第0930052196號函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6.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行政院勞委會勞檢5字第096015027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原名稱: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7.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5字第1010150118號函修正全文4點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   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健全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二)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稱甲級災害規模(以下簡稱甲級災害)之災害:1.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

2.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造成5人以上罹災(含失蹤人員)者。

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等,涉及勞工安全之災害。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   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檢查及處理。

四、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一)災害通報:1.填具重大災害通報表(如格式一,以下簡稱通報表),傳真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福利處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如附表一),於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輸入相關資料,並以手機簡訊通報本會各級主管(如附件二);另對於假日發生之重大災害應再以電話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科長等人員。

格式一(機關名稱)重大災害通報表                                                      (限公務使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各勞動勞動檢查機構災害通報聯絡人員電話一覽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不予刊登)               101.2格式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災害規模之職業災害通報表通報人員:聯絡電話:一、 災情摘要:1. 災害事業單位名稱:2. 時間及地點:3. 傷亡情形:4. 災害經過及現場概況: 二、 災害初步原因分析:  三、本會採取之應變措施:1.罹災家屬慰撫情形:(敘明已採取或將進行之措施,如慰問金、災害補償請領、勞保给付、職業訓練及就業協助等)2.現場處理及責任追究:(敘明已採取的行政作為及將來因違法可能追究之單位、人員或罰則)3.應變處理情形:(目前本會或其他機關已採行之應變措施及處理情形) 四、防災及工安因應措施:1.過去已採取之防災作為:(過去檢查處理情形及相關防災作為,如宣導輔導等)2.防災具體措施:(敘明事後避免類似災害將採行之防災具體措施) 備註: 24小時內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行政院,傳真:(02)3356-6749、3356-6750、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電話:(02)8911-4211,傳真:(02)8912-7160~63(2)立即將通報表傳真本會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總管理室。

(3)災害查處過程中,將災情變化適時向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科長等人員通報。

(二)檢查處理:1.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赴災害現場瞭解及實施檢查,並依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如格式三)內容,完成相關資料之蒐集。

格式三      (事業單位名稱)(罹災者姓名)案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相關資料否是查核情形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資料   合約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依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之事前告知資料(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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