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專區 | 南山團保理賠項目

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生效前已簽訂之一般商業性團體保險契約,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被保險人中途加保之處理方式為何?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 ...快速登入企業與團體保險銀行保險南山業務員保戶登入樂齡好靠山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專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專區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統業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統業於民國99年2月1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正說明保險法第107條所指之『未滿15歲』為保險年齡或實際年齡?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

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人壽保險,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被保險人目前未滿15足歲,而且在99年2月2日(含)以前已經投保一年期的傷害保險,是否會因保險法107條修正而有權益上之影響?一年期傷害險的保障期間為一年,要看條款中是否有保證續保的約定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有保證續保約定者:於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本公司有保證續保約定之一年期傷害保險商品為: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PBB)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PBBR)無保證續保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本保單一年期間屆滿日為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本公司無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商品為: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IPA)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PAR)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生效前已簽訂之一般商業性團體保險契約,未滿15歲未成年人之被保險人中途加保之處理方式為何?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

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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