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重點解析 |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一、 擴大納保範圍 (一) 不限受僱勞工人數,所有事業單位均應強制加保職業災害保險(第6-8條) · 二、 提升給付保障 (一) 提高投保薪資標準(第17條)全部消息本所訊息法律新知20216/2[法律新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重點解析立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以專法形式,整合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中之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職業災害勞工(下稱職災勞工)提供更加健全的機制與完善的保障。

謹說明本法主要重點如下:一、擴大納保範圍(一)不限受僱勞工人數,所有事業單位均應強制加保職業災害保險(第6-8條)本法訂立前,依勞保條例規定,只有受僱勞工達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方須為其勞工加保職業災害保險;本法訂立後,不限受僱勞工人數,所有領有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事業單位,均應為其受僱勞工加保職業災害保險,換言之,受僱勞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亦應為其勞工加保職業災害保險,依勞動部推估,本法將使33萬的受僱勞工納入保障體系。

(二)保險效力原則上自到職時起算(第13條)過去依勞保條例規定,受僱於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自事業單位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當日開始起算,然此規定將導致事業單位未依法申報加保時,不生保險效力,進而衍生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無法申請保險給付之情況,為保障遭遇職業傷病之受僱勞工之權益,本法規定,除少數例外情形以及受僱勞工於雇主領取執業證照、依法完成登記或稅籍前已到職,應自雇主領取執業證照或登記完成之日為到職日外,保險效力應自勞工到職當日起算。

二、提升給付保障(一)提高投保薪資標準(第17條)本法訂立前,依勞保條例之規定,投保薪資下限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上限為45,800元,現為增進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本法規定,投保薪資之下限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現為24,000元),上限則參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該工資「是否得涵蓋90%以上勞工之薪資水準」作為核定標準。

依勞動部公告,倘根據107年度統計資料,可涵蓋90%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之工資為該分級表第8組第44級72,800元,故目前以此金額作為投保薪資之上限。

待本法施行時,勞動部將視屆時可涵蓋90%以上勞工薪資水準決定是否相應調整投保薪資之上限。

(二)提高傷病給付之金額(第42條)過往依勞保條例規定,第1年之傷病給付係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第2年之傷病給付係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但以1年為限;本法通過後,提高傷病給付之金額,前2個月之傷病給付係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開始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2年為限。

(三)調整失能年金之給付標準(第43條)本法訂立前,依勞保條例規定,失能年金之給付標準依勞工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按4,000元發給。

惟以保險年資計算給付金額,恐將使年資較短者之保障不足。

因此,本法規定,失能年金應按下列勞工失能程度給付,不再以年資作為計算基準:1.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失能年金。

2.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發給失能年金。

3.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20%發給失能年金。

(四)調整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第49-51條)本法訂立前,依勞保條例規定,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依勞工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金額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

惟以保險年資計算給付金額,將使年資較短之勞工因遭遇職業傷病而死亡時,其遺屬所得請領之年金額度較低,恐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

據此,本法規定,遺屬年金應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不符合年金領取資格者,可一次性領取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40個月。

三、擴大津貼補助(一)退保後確診職業病之勞工(第78條)考量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長,為加強保障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為職業病之勞工權益,退保後確診職業病之勞工亦得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照護補助、輔助器具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二)器具補助、照護補助之申請(第79-80條)除失能而生活無法自理之勞工得申請照護補助外,勞工如遭遇職業傷病且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亦可申請照護補助;此外,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使用輔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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