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民年金法第35條

第35 條.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國民年金法EN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第35條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一、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二、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依前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但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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