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國民年金法第30條

第四十二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於本法施行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應備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 ...:::首頁業務專區國民年金法令規章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477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2條;並自97年10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217856號令修正發布第52、62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46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0、41、42、49、58、6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3964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078316號令修正發布第8、12、17、22、23、25、29、30、37、44、47、62條條文;增訂第43-1、44-1~44-3條條文;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1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155276號令修正發布第52條條文;並增訂第58-1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21280394號令修正發布第3、4、11、13、14、44、44-2、45、50、52、53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003號令修正發布第4、5、30、39、40、49、57、59、61條條文;並增訂第18-1、33-1、52-1 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137號令修正發布第44-3、47、49條條文;並增訂第33-2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36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004號令修正發布第25、62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91260418號令修正發布第30、52條條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第三條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

第四條保險人應每二個月,將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被保險人數統計表。

二、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資料送保險人,由保險人編具國民年金業務總報告。

保險人應將前項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監理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並於年終編具總報告,均對外公開。

第六條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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