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國民年金法第30條

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 第四十二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於本法施行前已領取敬老福利 ...:::首頁設為首頁網站導覽下載專區常見問題English關於公報公報瀏覽公報查詢網路資源會員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90045694號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第58條。

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三) 電話:02-33437187(四) 傳真:02-33437199(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江宜樺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規定,已於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訂定發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並曾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一次。

茲為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已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爰配合修正本施行細則。

另為提升服務品質,簡化申請人申請給付手續並解決國民年金實務作業上所面臨問題,爰修正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按本條係考量保險費按雙月開單,為使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得自保險給付中扣抵,爰有此條規定,爰為使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之申請人亦得納入本條之適用對象,爰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二、為提升服務品質,簡化申請人申請給付手續,爰簡化老年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申請書件,使申請人得免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保險人逕至戶政系統查詢確認申請人基本資料,以簡政便民。

(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三、將個人綜合所得資料,明定統一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予保險人,以避免引發爭議。

(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四、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將「殘廢給付」修正為「身心障礙給付」。

(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五、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發生各項保險事故時,其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月數,計入保險年資;該尚未繳納之保險費,於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時,其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月數,計入保險年資;該尚未繳納之保險費,於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鑑於本保險之保險費係按雙月開單,而為使被保險人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得自保險給付中扣抵,爰訂定本條規定。

惟為使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之申請人亦得納入本條之適用對象,爰予以修正,故本條文字將「申請保險給付」修正為「發生各項保險事故」。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備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保險人提出。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一、本條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並簡化文字整併為一項。

二、依本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略以,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應匯至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因民眾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時,須經金融機構確認身分始得開戶;且年金給付匯至其帳戶時亦須再次確認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時始可匯入,已可有效防止年金給付遭他人竊領之風險,為簡化申請手續,爰刪除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之規定,由勞工保險局逕至戶政系統查詢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第四十二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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