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藥品分級,千萬勿購買或販售處方藥 | 藥局 買 處方藥

故衛生局再次提醒市民,購買「處方藥」時務必要持醫師處方箋至藥局,經藥事人員調劑後才能合法取得醫師處方藥,若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方能 ...Skiptomaincontent搜尋本站:重要訊息最新消息持續教育會務活動行事曆交通指引聯絡我們活動花絮首頁遵守藥品分級,千萬勿購買或販售處方藥由Admin在2012,三月28-16:23發表發表於藥界新聞法規訊息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周蘭君  日期:101年03月28日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藥品分級制度將藥品分為3級:分別為「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所謂「處方藥」指「限由醫師處方後,經藥事人員調劑供應之藥品。

」例如:抗生素、高血壓及糖尿病等藥品;「指示藥」則是不需要醫師處方,但是購買使用前需請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例如:綜合感冒藥、多數的胃腸用藥等;另外「成藥」是屬於藥理作用緩和,不需醫藥專業人士指示,民眾可自行購買,並依藥品說明書與標示使用,例如:生活中可隨時購買之綠油精、白花油及乾洗手液等。

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

」且藥害救濟法第4條規定:「因正當使用合法藥品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所謂藥害救濟,是指「民眾在正常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的服務。

」故衛生局再次提醒市民,購買「處方藥」時務必要持醫師處方箋至藥局,經藥事人員調劑後才能合法取得醫師處方藥,若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方能請求藥害救濟。

當然藥局如果沒有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調劑販售處方藥,經查證屬實,也將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自100年起迄今辦理藥局(商)稽查共計1,426家次,此外;特別將「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列為重點稽查項目,衛生局再次呼籲市民注意:抗生素、高血壓及糖尿病等副作用風險性較大的「處方藥」,民眾切勿自行前往藥局或藥房等場所購買使用,若發生身體不適,應先就醫,以免發生藥品傷害時,無法獲得藥害救濟之補償,同時呼籲藥局應加強自律,切不可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倘違反上開規定經衛生局查獲,將依藥事法處辦。

以上相關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及市民健康網(http://www.healthcity.net.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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