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 | 旅行 業 責任保險 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以下 ...目前線上:1285人,瀏覽人次:61086130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時間: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所有條文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由其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於超過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金額以上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第二條(死亡之賠償責任)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每一旅遊團員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殘廢之賠償責任)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六級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附表所列給付金額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每一旅遊團員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四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每一次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應併入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每一次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計算。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之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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