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 業 責任保險 附加條款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旅行業責任保險–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根據旅行業觀光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保障旅遊民眾之權益及 ...  旅行業責任保險–旺旺友聯產物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Home商品專區旅行業責任保險...根據旅行業觀光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保障旅遊民眾之權益及因應旅行業者之需求。

旅行業責任保險承保對象:凡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發給執照之旅行業者。

承保範圍: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失能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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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行業責任義務險提醒

有關事宜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但以食宿及交通費用為限 (每一事故上限新台幣10萬元) ☆ 旅行業責任保險附加條款因不同旅行社投保內容而有所不同.緊急e指通旅行業責任義務險提醒旅行業責任保險基本理賠項目:1. 意外死殘保險金(每一旅客新台幣200萬元)2. 意外體傷醫療費用(每一旅客新台幣10萬元)3.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每一旅客上限新台幣2,000元)4. 善後處理:旅行社安排受害旅遊團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台照顧傷者   (以重大傷害為限)或處理死者善後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   (每一旅客上限新台幣10萬元),此費用包括食宿、交通、簽證、    傷者運送、遺體或骨灰運送費用。

以及陪同之旅行社人員協助處理    有關事宜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但以食宿及交通費用為限   (每一事故上限新台幣10萬元)★ 旅行業責任保險附加條款因不同旅行社投保內容而有所不同 PDF下載更新時間:2020/12/9上午09:15:59



3. 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以下 ...目前線上:1285人,瀏覽人次:61086130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時間: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所有條文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由其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於超過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金額以上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第二條(死亡之賠償責任)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每一旅遊團員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三條(殘廢之賠償責任)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六級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附表所列給付金額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每一旅遊團員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四條(賠償限額)本附加條款每一次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應併入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每一次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計算。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之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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