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民國53年) | 都市計畫法實施日期

第二章都市計劃之擬定、變更、公布、實施 ...都市計畫法(民國53年)語言監視編輯←都市計畫法(民國28年)都市計畫法立法於民國53年8月21日(非現行條文)1964年8月21日1964年9月1日公布於民國53年9月1日都市計畫法(民國62年)→姊妹計劃:數據項中華民國28年5月27日制定32條中華民國28年6月8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2條中華民國53年8月21日修正全文69條中華民國53年9月1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9條中華民國62年8月28日修正全文87條中華民國62年9月6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7條中華民國77年6月28日修正第49至51條增訂第50之1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49~51條條文;並增訂第50-1條條文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第79,80條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5.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390號令修正公布第79、80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修正第19,23,26條增訂第27之2條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公布6.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630號令修正公布第19、23、26條條文;並增訂第27-2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修正第4,10,11,13,14,18,20,21,25,27,29,30,39,41,64,67,71,77至79,81,82,85,86條增訂第27之1,50之2,83之1條第50條之2自93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06376號令發布第50-2條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60號令修正公布第4、10、11、13、14、18、20、21、25、27、29、30、39、41、64、67、71、77~79、81、82、85、86條條文;並增訂第27-1、50-2、83-1條條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第83之1條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61號令修正公布第83-1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修正第84條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71號令修正公布第84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第42,46條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2、46條條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修正第19,21條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修正第4,6,10,11,13,14,18至21,24,25,27,27之1,29,30,41,52至55,57至62,63,64,67,71,73,78,79,82,86條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公布1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7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1、13、14、18~21、24、25、27、27-1、29、30、41、52~55、57~62、63、64、67、71、73、78、79、82、86條條文目錄1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都市計劃之擬定、變更、公布、實施3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4第四章公用設施保留地5第五章舊市區之改造與新市區之建設6第六章組織及經費7第七章罰則8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編輯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劃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劃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劃,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防空、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劃之發展或指導而言。

第四條  都市計劃之地區範圍,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決定之。

第五條  直轄市及市縣(局)政府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所需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

第二章都市計劃之擬定、變更、公布、實施編輯第六條  都市計劃分為左列四種:  一、市(鎮)計劃。

  二、鄉街計劃。

  三、特定區計劃。

  四、區域計劃。

第七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劃: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省轄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鎮公所所在地。

  四、其他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劃之地區。

第八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劃: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二千,而在最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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